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_什么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4:37:39 人阅读
导读:根据规定民事诉讼法院受案范围如下:1、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法...

根据规定民事诉讼法院受案范围如下:

1、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原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归属受案法院管辖。如果以上四个要件不具备,就不具备起诉条件。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 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 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 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 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 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 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 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 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 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 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 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法海一粟认为,既然题主问的是“违法占地侵权”案件,其当然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1、土地侵权的类型。鉴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对于土地的权利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权利人对于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用益物权。

2、土地侵权的类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与土地侵权有关的案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地役权纠纷等。而其他诸如抵押权纠纷等,可能也会与土地有关,但是,严格地说不属于土地侵权案件。

3、有些土地纠纷需要先行经过行政或者仲裁程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司法活动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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