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要求_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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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家房地产公司,对注册资金是由要求的,其注册资金要在100万元以上。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不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不需要实缴出资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务派遣企业《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5典当行《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7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具体可以参考建设部的网站关于开发商资质的规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有一定规律。一般项目比较大,需要的开发商相应的资质也高,资质和注册资本有直接关系,资质低的公司可以开发的项目有限制,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 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20人、10人、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人、3人、2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2、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上;  

3、一级连续5年、二级3年、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  

4、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五、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质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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