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怀孕可以辞退吗_新员工试用期怀孕怎么处理?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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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有关规定,女员工在孕期内,如果不适应原工作岗位,单位应进行适当岗位调整,同时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女员工夜班以及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裁员,不能胜任工作,患病,客观情况变化等。

既然招进来了,就要遵守法律前提下,多和员工沟通,尽量避免女员工三期满之后提出辞职情况发生,以满足公司的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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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你们公司真的是太没有责任担当了,你向公司坦白了怀孕的事,没想到结局就是被公司辞退,挺让人无语的。我跟你说吧,你们公司辞退你的行为的的确确是违法的。辞退你的理由我更是想不通,什么叫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啊?试问,不符合录用条件,你们公司当初为什么要录用你呢,既然录用了,就符合录用条件。很明显,你们公司辞退你的理由都找的很别扭很矛盾,可想而知就是因为你怀孕了,公司才故意辞退你的。

既然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你就可以采取维权举措。很明显,你维权的目的绝对不能是主张赔偿,因为你还在试用期,工作时间还很短,要求赔偿根本拿不了几个钱的,对你没有什么太大的益处。所以,你如果还在乎这份工作,还想继续在公司里面干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辞退行为违法,申请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恢复你的原岗位工作,并且支付从辞退之日起到恢复工作前的这段空缺时间段的工资。这种维权主张才是对你最为有利的,因为你已经怀孕了,日后肯定会涉及到医保报销的事情,能保住工作是最好的。

如果你不打算维权,你就要想好结果。因为在后续的求职过程中,你可能更加的难以找到工作,甚至就此找不到工作,这是最难的处境。如果你有一定的技能或文凭,那么你就继续投递简历吧,或许能碰到良善的公司不介意你怀孕;如果你做的是车间操作的工作,那么看能不能找一个兼职或者临时工做做,就做头几个月,后面就不做了;或者实在找不到工作就回家养胎。

总之,你向公司坦白怀孕这件事没有做错,有错的是公司,且公司因此把你辞退,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是可以维权的;但要不要维权就需要你自己三思了。

办完了辞职手续、就没有找后帐!

  1、无论员工是否怀孕,在试用期期间,如果被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都是可以辞退该员工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很大,很多单位因为证据不足,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得不偿失,所以,请谨慎处理。

这个很难讲哦。建议走协商劝离路线。

虽然试用期内解除三期内员工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禁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首先你要有《录用条件》、《岗位说明书》等,还要有证明资料,贵司能将怀孕女工招进来,可见入职审查并不严谨,那么可以推知,在其他方面做得也不可能完善。所以,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诉诸法律,贵司的败诉风险很大。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无论是当前以“试用期不合格”还是日后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辞退怀孕女工都是不现实的。

除非,怀孕女工有《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方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为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这些又会牵扯到一系列的制度问题、证据问题,操作起来难度也比较大。

所以,最好的建议还是走协商路线,通过情理上的说服(说她隐瞒自身情况,不诚实,欺诈等,让她觉得理亏),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半个月工资),让怀孕女工自己提出辞职。



谢邀。

首先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案例解析

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李某怀孕在身。用人单位若要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二)对新员工进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单位将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作为留用或辞退的客观依据。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拿出相关证据。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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