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_政治选举的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53:31 人阅读
导读: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选举的保障原则1.普遍原则...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选举的保障原则

1.普遍原则又称普选制,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制强调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范围(即选举主体、客体)的广泛性。现代西方国家一般都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规定,公民达到房顶年龄,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均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次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同的,简单来说,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它包含的是每人平等参加选举、平等接受挑选的权力。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

3.秘密原则

秘密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依法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受他人干扰;

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等。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一般来说,西方国家下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和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

公平,公正,公开,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和集中缺一不可。

“一人一票”原则。即同等数量的代表或议员应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每个选区每一代表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基本原则。

的所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普遍选举权原则 。年满十八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未被司法机关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都具有选民资格。有选民资格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都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2)平等选举权原则。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3)直接选举原则。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能由户代表选举和由村民代表选举,或者先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在委员中实行分工等。(4)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的名额要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应分别差额。(5)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或竞选人之间为了争取选民信任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进行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6)选举权秘密原则。在选举中要进行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选民在没有思想顾虑情况下,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

我国之所以实行选举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其中一条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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