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_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2:36:41 人阅读
导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什么土地?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大类。其中,经营性用地就是农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什么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大类。其中,经营性用地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一般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我们过去常说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就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了较大变动,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且,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该建设用地。


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思考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允许入市,对目前土地供应格局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一些土地资源紧张、土地市场较热的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将得到一定缓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可为集体土地市场化、多元化,营造符合市场发展的基本环境,土地将会出现一个真实的市场供求价格,这会有利于土地价格的理性回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也会相应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尽管入市有许多好处,但对可能出现的不合理因素也要警惕。要避免出现以长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规避土地征收的情况发生,因为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征收补偿费用。 新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长期租赁具体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长期限是20年。到20年之后,如果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是不是还可以继续承租?如果可以继续承租,是不是就会出现以长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规避土地征收的情况?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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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把这两者的区别搞清楚,我们要先从农村土地性质的相关概念说起。我们知道,农村土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大的方面说分为两类,一类是农用地,包括耕地、草地等,一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都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这几个方面经批准是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也就是说,有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就是拥有了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除了可以建设住宅处,还可以建设工厂企业、公共设施等,而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供本集体成员建设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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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属于国家,一种属于集体。

既然是拥有所有权,那具体来讲即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的土地由国有土地管理局办理一切使用手续,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属则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某村民委员会)支配。

集体土地的使用分宅基地使用和建设用地使用。

使用权的取得又分为划拨用地和出让金用地,区别在是否缴纳出让金及使用年限。

不管哪种方式,既然已获得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即表明你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获得了对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当然,取得的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建设用地用途一般为乡、镇、村办企业用地或乡、镇、村公益事项用地。

这些相关权益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一些法律细则中给予了明确保护。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

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与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是经过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

简单的理解为,城市发展建设的土地均为国有建设土地,农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农业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具相当的特殊性,设为农村集体土地,且为住宅用地,则:

1、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

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2、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

只要是集体土地,集体外的人员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做变通。

比如:租赁,可以签署租赁协议,但是租赁协议不能支撑开发建设,最多也是小打小闹。还有一个风险比较大的方式,成立集体企业,以村或村内的个人为法人代表,对土地进行开发,但是仅仅能够经营,不能出售,你个人的利益通过借贷等方式维护,风险比较大,因为权利主要在村民手上。还有就是比较复杂的土地转性了,要和村委会,当地的国土局等打交道,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开发,这个很花时间和金钱,但是是正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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