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可以抵押贷款吗_农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7:20:03 人阅读
导读: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谈论房产和宅基地是否能抵押,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抵押。由于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处置自己的房屋,因此房产可以抵押。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即当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互易、赠予、继承而转移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此时,当事人不仅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宅基地使用人转让、出租、抵押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无效,宅基地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你好朋友,我是房产专业律师,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你的问题答案很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试点地区(名单在后面)可以去去银行抵押贷款。中央文件明确: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下面是政策及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29条规定: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对涉农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别化考核办法。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三农”力度,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完善农业发展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补充制度,加大对粮食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对达标县域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快完善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研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优化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提高县市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完善财政与金融支农协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产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附: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谢邀!这个问题打包提问,本身不够严谨。结合题意,猜着回复,供友参考了。 一,农民宅地住房,使用权属房主。而宅地所有权屋村集体。这里有个关系必须判明:地皮即宅地是公有,而地皮上附着物即房屋属私有。 二,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需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否则,不能做抵押,质押。 三,其中的法律关系,在这三言两语说不完,提请这位朋友去看看“物权法”等其本法律规定。 上述简复供参考。欢迎交流,分享。

宅基地不能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一、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宅基地抵押

  尽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农民的财产权,但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宅基地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我国法律还明确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另外,我国出台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也从来没有允许宅基地可以抵押。

  二、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观点认为房地一体,不可分割,认为“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土地权利应当一并抵押,或者说土地权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一并抵押。这种观点从法理上看是正确的,但是不符合我国目前房地分离管理的体制,不适用于宅基地。相关法律对房、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并不包括宅基地。如《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再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该条也只是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三、对于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的试点探索

  虽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规定可以进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但是目前中央文件允许试点的只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财产权的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不应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田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永久居住权,没有使用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田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过希望新的土地法和担保法能实现抵押的愿望,让农民有更多的资金投资,早日脱贫致富。

之前有相关规定表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的说法,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用来作抵押办理贷款的,但这种禁制现已被打破。2016年3月24日,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另外,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并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同意书;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需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书。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望采纳!!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