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_民法典监护人职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0:54:50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1、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参考钟秀勇老师的民法书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不得损害其利益。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监护:

1、不履行监护职责,可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防校园暴力,应建安全制度

草案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使监护职责,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的,监护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3、监护人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您好,杭州张律师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给个结论:卖房行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那么,什么叫原则有效呢?

我们都知道,监护和被监护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举例说明,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卖了,您觉得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呢?其实,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行为)都属于有权处分。在监护和被监护的法律关系中,正是因为被监护人主观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监护人来帮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实监护人都是出于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这也属于有权代理和有权处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无效呢?

在本题情形下,例外无效指的是监护人的卖房行为并非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而为之(例如卖房治病,卖房求学等),相反,监护人的卖房行为还严重侵害到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例如卖房后用于自己挥霍等)。此时,因为在卖房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中,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卖房行为应归于无效。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形在实践当中非常难以维权。需要先行变更监护人,再由新的监护人向前一监护人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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