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处罚原则_法规竞合犯举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06:12 人阅读
导读: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广义的想象竞合包括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在狭义的想象竞合中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2、法条竞合犯是法条上既有包容关系,又有交叉关系。处理原则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法优于轻法。

3、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区别,狭义的想象竞合是由于行为和法律条文发生联系。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交叉。处理方法:法条竞合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想象竞合是从一重处罚。

不属于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不具有包含关系。

(3)属于科刑的一罪。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只是因为结果上触犯了数个罪名,刑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罚时,为了对行为人一个行为的双重处罚,只按一罪进行处罚,法院判决书应当把行为人所触犯的所有罪名一一列出来,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但是量刑时,不得低于较轻犯罪的法定最低刑。

(二)你说的法律责任的竞合,应该是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规定来看,只能适用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2.法条竞合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具有包含关系。

(3)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应当适用特殊法条。在普通法条已经规定特殊法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规定,就适用普通法条。

(三)二者最大的区别

1.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没有关联;法条竞合中,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之间是具有包含关系的。

2.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按一罪进行处罚,是防止对行为人行为的双重处罚。法条竞合只适用一个法条,是为了防止对行为人行为进行双重评价。

学界一般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处理法条竞合的最基本原则不同法律间的法条竞合时,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同一法律的法条竟合时,可分为从属竞合和交叉竟合,前者适用特别法条优先原则,后者适用全面法优先原则,当特别法条、全面法条不能做到罚当其罪时,适用重法优先原则,法律如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全面评价原则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允许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法条的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扩展资料:法条竞合类型(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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