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证据确实充分_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7:13:40 人阅读
导读:我个人认为,单凭足迹只能给公安人员指示侦查方向,不能充分证明你朋友有犯罪事实。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证明标准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我个人认为,单凭足迹只能给公安人员指示侦查方向,不能充分证明你朋友有犯罪事实。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证明标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

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

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单个证据并不能完成证明的任务,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所要求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的目的在于解决认识的尺度问题,是法官进行判断的标尺,也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1.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

  (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刑事诉讼法》第l29、141、162条)。

  2.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形

  (1)立案时:其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明标准,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只需提供能证明存在某种回避理由的证据;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的证明,其标准是根据合理的证据能够认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若干有关执行的程序法事实,通常只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认为存在某一事实的可能性,即能够引起特定的诉讼后果。例如,在决定停止执行死刑前不需要证明法定的程序法事实确实存在,只需要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适用条件,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也不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对于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要达到这一标准,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都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上的措辞是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就属于证据确实、充分呢?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要满足下列要求:(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和量刑。否则,就应当判处被告人无罪。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这个得具体看每个的仲裁申请是什么,与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仲裁申请的证明力。如果几个人同一案件并且仲裁申请相同,但证据确实充分与不确实充分的,裁决书会不一样。

都有审判长合议庭以证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且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换言之,“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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