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最后陈述 缓刑_开庭的最后陈述应该怎么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3:07:26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本来不想回答此类问题,但邀请到我了,就说说自己的看法。因为问题里没有讲述详细情节,所以就从我的看法说起:一、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并且应该为委托人分析...

谢谢邀请!

本来不想回答此类问题,但邀请到我了,就说说自己的看法。

因为问题里没有讲述详细情节,所以就从我的看法说起: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并且应该为委托人分析当事人涉及的罪名、可能的量刑,但不会告诉委托人这个案子被告人将来的量刑就是四年半。

也就是说,不能给委托人承诺具体的结果。


打个比方:一个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在没有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在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一个有经验的刑事律师,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大致判断量刑的大致幅度的,这个判断不是五年、不是六年,不是确定的几年,而是4年到6年之间,或者5年到7年之间。当然,你判断4年到6年,也可能出现三年半,这是个大致的情况,不会有大的出入。

这样的判断,除了依靠的是事实和法律,还有律师的经验。

一个律师处理同类刑事案件多了,自然就会比较。某些法院对某类案件量刑重,某类量刑较轻,都是有的。有的严格执行量刑标准,有的就不重视,这些情况也都是存在的。


就好像你从石家庄到北京,乘坐高铁需要多长时间,乘坐高客需要多长时间,即使误点,你也有个大致判断,这个判断往往八九不离十。


这就是经验。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分析被告人的罪名和可能的量刑,是律师的职责。被告人的行为被指控的罪名重,但实际却应该是一个轻的罪名,或者公诉人对被告人按照主犯起诉,但被告人的地位实际是从犯,如果这些不分析,你怎么会相信律师?


二、如果律师给你的大致判断是缓刑,但结果被判4年半,在某些罪名上这个判断的确有可能有出入

为何这样说呢?

因为被告人要被判缓刑,那对他的量刑必须是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判4年的可能性很大,那缓刑基本不用考虑。

比如:故意伤害罪(重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就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法律规定虽然有三年,但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或者有其他明显从轻的情节,缓刑几无可能。作为律师判断,就应该说明。

再比如:强制猥亵罪(非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年以下,当然包括三年及三年以下,如果说可能,不能说绝无可能。

但具体到具体的案件,就要具体的分析:

比如:某王姓富豪,猥亵女童两名,如果属实,被害人没有谅解的情况下,你能说有缓刑的可能吗?或者说缓刑有超过 5%的可能吗?


因为你这个案件被判了4年半,需要你了解所涉及的罪名及从轻处罚的各情节,这里不好具体给出意见。


三、律师费的问题

律师收取律师费,是根据律师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

如果律师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事项,那么律师收取律师费就是正当的,不能再要求退费了。

当然,这也要具体分析。

如果确实存在缓刑的条件,却被判了4年半,就应该尽量去争取,就去上诉,想办法解决。律师做了他应该做的,也争取了,就不能将不满意的结果都推到律师身上。

被告人在法审理经过中的最后陈述的内容,无统一的要求,主要的应是由被告人谈一下对犯罪的认识和教训,并表述希望法院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思即可。被告人最后陈述应按照所犯罪行的事实进行陈述,要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如果态度良好的话,可以按悔罪表现好,来轻判。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中的实质性条件,更是故意伤害(重伤)案件中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误区,法官常常单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来认定悔罪表现,从而扩大了缓刑的适用。扩展资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即口语形式进行。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诉讼制度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重大发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书面辩护词等任何书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为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由,可见,作为现代审判原则之一的言词原则也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一个理论基础。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态紧张等因素会一时思维停滞或者混乱,可能会在最后陈述中重复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陈述。或者会固执地咬定并多次重复自己某一方面的见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适当的制止,但是一些为了保持逻辑上的系统连贯或者陈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复应当是允许的。

谢谢邀请。

是这样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取保候审后,会被释放回到现实中生活,然后等待检察院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院起诉的话,收到通知后,你需要在期限内回到公安局,然后你会被收监到看守所等待法院开庭。

开庭后,如果当庭宣判缓刑,你会被当庭释放,但是还是需要回看守所办理手续(其实刑事案件一般否不会当庭原判)

如果不当庭原判,你会回到看守所继续收监,等待判决,到时候会有法院的人会到你们监室的门口叫你的名字,然后宣布你的判决,如果你是缓刑,会立马释放,然后在看守所办理手续就能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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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子: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知识扩展:

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3、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可以这样说:我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以这种方式站在这个被告席上。我也没有想到自己一个疏忽导致了别人的万般痛苦。我深深的愧疚,祈求对方家人的宽恕,我会加倍报答!也请求法院从宽处理,我会从心底接受教训,重新做人!陈述完毕。

一、如果是终审判决,一般是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开庭的时候会通知当事人到庭,缓刑宣判后直接回去就行了。

第二种,如过当事人没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羁押在看守所,那么开庭会从看守所押送至法庭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宣判后仍会带回看守所,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就可以回去了。

第三种,如果开庭当天没有宣判,开庭审理完会把当事人送回看守所羁押,两三天以后判决书下来后会送到看守所,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回家。

二、如果是一审判决,判决后不会立即生效,而要继续羁押,等待十五天上诉期满,上诉期内如果任何一方提出上诉,会进入二审程序,如果无人上诉,上诉期满后放人。

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判处缓刑的当事人并不是没事了,而是需要带着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住所地司法局矫正科报道,一般是填写一些表格,缴纳一笔押金,领取一个gps手机卡,工作人员会把一些规定宣读一下,手续办完了就可以回去。

缓刑执行期间,最重要的是遵纪守法,不要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否则会有大额的罚款,甚至会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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