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_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0:25:35 人阅读
导读:所谓的保护弱者!其实我觉得更加助长歪风邪气!如果没有所谓的保护弱者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所以人人都要为交通事故负责!没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说!现在马路上电动车三轮车...

所谓的保护弱者!其实我觉得更加助长歪风邪气!如果没有所谓的保护弱者 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 !所以人人都要为交通事故负责!没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说! 现在马路上 电动车 三轮车!或者行人过马路头不抬眼不睁的。 你按喇叭 都当没听见 心里就认为反正你不敢撞我! 往往就是这种心态!不是机动车不想停 有些情况是停不下来! 酿成悲剧 谁都不想! 我个人认为交通事故 就应该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不要考虑什么弱者!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 事故就会减少! 不要在发生中国式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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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对交通事故本身的处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一方或者双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结果,而不遵守交通规则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当然要进行处理,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第二个问题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有关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是很有必要的,就算赔偿问题由保险公司解决了,这个违法行为本身不可能也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首先是对违法行为本身进行处理。交通规则也是法律,对交通规则的违反当然要予以处理,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譬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难道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这起刑事案件就能置之不理了吗?“违法必究”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交警进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为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怎么能说没有必要呢?

另一方面,就算赔偿问题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仍然有责任划分的必要。因为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是有分项限额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总额是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各分项限额的10%。因此,进行责任划分对损失赔偿的第一个目的是,是否存在无责任的一方,如果一方没有责任,那么对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对对方的各项损失,只承担各限额的10%的赔偿责任。第二个目的就是,交强险完全有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填补损失的情况。这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就需要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当然,如果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自己赔偿的部分损失,也是有保险公司买单。但这也不意味着进行责任划分没有必要,因为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他们的赔偿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根据责任划分,应当由他们承保的客户赔偿的那部分,他们才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很有必要的。

电动车和轿车相撞,很多人都认为是电动车或者驾驶的老年人属于属于弱势群体,估计都认为交警在断责任的时候会重责轿车而轻罚电动车。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前几天回农村遇到一个交通事故,十字路口老年电动三轮车与轿车相撞,事发时轿车严重超速,撞车后刹车达30多米开外。由于三轮车车体比较轻,被撞后惯性的带动下车体侧翻原地打转好几圈,前面玻璃都严重破损。车体几乎报废,好在驾驶的老人和车内的孩子没有大碍,只是轻微擦伤。而轿车只是车门受损,轿车司机一点事没有。

事故发生后,很多人都认为这种情况一般交警部门会判罚轿车责任,并且是在轿车全险的情况下。但是最后的责任判定结果确是五五平分责任,理由就一个电动车瞭望不够。最后70岁的电动车驾驶老人落得个自己修车,还要给对方付一半的修车费。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人们心中的认为责任事故中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交警也不会偏袒弱势群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这些三轮四轮电动车虽然无法上牌,但是是按照机动车进行认定判罚的。老年代步电动车在农村非常多,确实方便了百姓出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三无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确实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防撞性能差,驾驶室内瞭望区域不够,加之驾驶人岁数基本偏大,而车体又无法上保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收到伤害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这些电动车的车辆和驾驶人。

所以呼吁所有的电动车驾驶人员在上路行驶的时候一点要注意减速慢行,安全第一。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另外,以下两种情形,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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