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找关系能撤案吗_刑事案件不是不可以撤案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5:33:48 人阅读
导读:1、可以撤案。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2、撤案主要是证据不足、定性争议(民事或刑事)等原因3、在公安阶段,方式是内部审批撤案或报捕不批撤案。在检察院...

1、可以撤案。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

2、撤案主要是证据不足、定性争议(民事或刑事)等原因

3、在公安阶段,方式是内部审批撤案或报捕不批撤案。

在检察院阶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补不成由公安撤案或决定不起诉(亦算撤吧,呵呵)。

在法院阶段,方式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

  如果是伤害造成重伤二级,公安局依法立案就不能撤案,找关系也没有用的。  故意伤害从重已经构成犯罪,受害人不能撤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可见,强制猥亵妇女应该属于公诉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对方已经悔改,并对你作出了相关赔偿的话,你应该及时将情况向公安机关汇报。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处理,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才会撤案。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就不能撤案了。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且看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展开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经过内部设置的法制科审批。

2.立案后,侦查人员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和手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搜集并装订相关证据材料。当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结合案件情况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比如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故意伤害是否构成轻伤等情形时,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先立案后处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销?回答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须撤销。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经过侦查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的,会主动撤销对该案件的立案;另一种是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在侦查后提请报捕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标准的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程序审查、决定后,可以通知撤销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诉,其他回答已经有很多了,樊律师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5.不仅可以 撤销案件,也可以监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为这涉及到某些机关的考核,也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轻易监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监督撤案和监督立案对法律知识和水平要求比较高,甚至会涉及到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建议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早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避免错过刑事辩护的黄金期,让本不应该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判罚。

请继续关注刑辩律师的回答。将为您带来更多的法律关注点。谢谢关注。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案件的。

一是立案侦查之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而不须检察院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侯,也应当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同样不须检察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是有刑事责任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时,公安机关亦应当撤销案件,但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撤销案件。“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四是公安机关把属于法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错误立案后,亦应当撤销案件,告知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包括: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五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国家法律授权,行使的是公权力。因而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除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立案而通过侦查监督通知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要求撤销案件,也无权撤回已经控告的犯罪案件。

个别可以,比如自诉案件、数额刚够立案的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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