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_公安机关扣押东西要什么手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4:23:35 人阅读
导读:可以投诉他们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

可以投诉他们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的对象有: (1)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 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 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2)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 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 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 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 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规定变卖。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1、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被传唤的当事人的手机及其它财物并非违法或犯罪所得或者违禁品、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属公民的合法财产,警方无权扣押。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取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一律收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它用或自行处理。

4、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资料、图书、文物、林木、牲畜以及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公民个人所有的其它合法财产。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没收、冻结、扣押。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5条

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应当归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对容易损坏的物证、书证,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涉及扣押物品时,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只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就行了(如有见证人的,须由见证人签名)。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得扣押,应予登记、估价后及时返还。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前后出台了不少的规定,但原则不变:与案件无关的,及时退还;涉案的,或及时返还受害人,或予以没收并及时上次国库。一、《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2、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二、《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