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_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3:29:47 人阅读
导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案件全额都是由公司赔偿,除非你有重大过失,公司可以内部找你索要相应的金额。

近日,无忧精英网公众号后台收到一起劳动纠纷咨询案:

无忧精英网会员,某公司项目经理孟某,家里发生了一些大事,使他面对家庭与工作应接不暇。上个月,因为孟某工作上的疏忽,使公司蒙受了损失。公司对此一次性扣除了孟某当月80%的工资。孟某一方面对公司感到很抱歉,另一方面又觉得这80%是不是超出规定了?于是咨询了无忧精英网后台。

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收到这个案子后指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如果员工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但需注意,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从员工工资中扣款。并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0%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资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个月的意思。如果员工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继续扣下去。

孟某当月被一次性扣除了80%的工资的确是不合乎法规的。但是,赵争女士特别提醒孟某,如果孟某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就每月20%扣除上限继续扣下去;如果孟某看到公司扣了一个月的20%工资,就离职走人,想着公司没法从工资里面扣了,公司是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的。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无忧精英网建议孟某,与公司多沟通,说明实情,相信若真的有困难,通情达理的公司也会酌情降低处罚。

员工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工作中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千万损失,作为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不管单位开不开除该员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由于该员工有重大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是不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对该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主要不是故意的,单位是不能要求该员工赔偿的。

在我从事律师工作的生涯中,曾经遇到一个真实案例:公司员工开公司的车外出送货,造成了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要责任,修理费达到了约20万元,而商业保险又没有买,无得到保险的全额赔偿。后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仲裁的结果是什么呢?首先,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员工应当赔偿损失,其次员工因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最终裁决免于赔偿。理由:1、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去考虑劳动者是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害等因素,如果劳动者是故意行为,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应结合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事行业的风险高低,用人单位是否有管理过错,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综合因素,判定劳动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否则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工作中公司造成损失是否要向公司赔偿,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也就是说员工因为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能否向员工追偿?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首先,对于员工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已经支付给第三人。对于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一般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员工的侵权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他人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华容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huarong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