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_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4:40:16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不废话,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缓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这期间没有犯罪或者被发现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不是。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说白了就是,你犯罪了,判刑2年,先不执行,给你规定2年的缓刑考验期,这2年对你是不关押的,在这两年内,你只要不再犯罪、也没有发现原来的漏罪,那么这2年考验期满后,原来判的2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说白了,就是你的这个“事儿”——了了。

但是,如果在这两年内,你又犯新罪或发现了你原来的漏罪,那么,就要撤销缓刑,把你新发现的罪和原来判的那2年一起进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要加重你的刑罚。

还有一种情况,在这两年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但就是“不听话”,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比如,不让你干什么你偏干什么、搬家、迁居也不经过批准等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样,也就不符合缓刑条件了,会撤销缓刑,把你收监,开始执行最初判的那2年有期徒刑了。

缓刑制度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比如说判处拘役、3年以下刑期的人,比如说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或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专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些人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关押,在看守所、监狱里“交叉感染”,更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而把他们放到社会上,由专门部门监督,定期学习、汇报思想、参加劳动,依法对其思想、行为进行矫正,会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而“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会更有力促使其真心向善,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把多少人投入监狱,而是能够让多少人重获新生。



不知道说的明白不,请大伙关注、留言。

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制度。意思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的一种方式。



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够使用缓刑。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一律不都不能适用缓刑。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们通常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就是这个道理。

在缓刑期间内,如果被告人不犯新罪,原判决就不再执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用坐牢了。如果又犯新罪,过失犯罪的除外。应撤销缓刑,两种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以上是我个人的叙述,具体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1.《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题主所说的“有期徒刑六年缓刑两年”的说法,法院是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的。2.缓刑考验期就是判决中所说的“缓刑X年”这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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