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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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对于该条的“情节严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指制售假药屡教不改、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
回扣是指你帮单位买东西,东西市场价格100元,你付出120元,对方返还你20元,这叫回扣,是购买权所得利益。提成,你是销售的别人订好价的物品,你去找社会需要的人,把东西卖出去,从而获的销售方给出奖励。医生不能订价药品,也不能才购药品,只能跟据药品用途给病人使用,怎么说是回扣呢?如果药效不好,或用药不对症,这是医生责任。如果药商给医生利益,应该叫提成,不应叫回扣。当然有购药权,和订价权的部门,和人员是不同的。病人自己去医院购药,也是同样药价,是医生把药价加高了吗。药商给医生的应该准确说提成而不是回扣。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以货值金额1—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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