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主要种类_古代刑罚的种类包括?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7:32:56 人阅读
导读: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刑罚分为哪几种?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例如,对一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后,不能再判处管制或拘役。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被判处数种主刑,最后也只能决定对其执行一种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三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如对有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可以附加判处罚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例如,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可以单独判处罚金,也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例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可以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即刑法分则的十章,这十大类犯罪分别是:1、危害我国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经济的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军事行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八、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从而损害国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贿赂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单位提供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九、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33个罪名。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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