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艺术遗产的原则是_艺术发展规律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1:29:38 人阅读
导读:艺术发展的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性;二是他律性。一、自律性就是艺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包括几个方面:1、历史继承性是艺术发展的普遍规律(包括内容、方法、形式...

艺术发展的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性;二是他律性。 一、自律性就是艺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包括几个方面: 1、历史继承性是艺术发展的普遍规律(包括内容、方法、形式的继承); 2、艺术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的原因; 3、继承艺术遗产的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4、艺术继承的条件和类型(同一风格渐进延续继承,不同风格断裂式继承); 5、革新是艺术发展的必然规律; 6、艺术发展过程中革新与继承的关系等。 当然,还有很多关于艺术发展的观点:其一艺术发展是“草创——繁荣——衰亡”的必然规律;其二是艺术发展是“否定之否定”;其三认为“两极之间的变化”是艺术发展的必然规律等等。 二、他律性主要指外在因素对艺术发展的影响,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经济是艺术发展的决定力量和终极原因;(经济决定艺术的发生、艺术的性质、艺术的发展等等); 2、政治对艺术发展具有直接的、重大的、深刻的影响; 3、宗教对艺术发展的影响; 4、道德给艺术发展以巨大的影响; 5、哲学对艺术的影响等。

你好,一、遗产继承方式有: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二、继承的类别有: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遗赠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因为遗产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通过法院判决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时候,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1)、首先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个价值评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房屋的价值和对应的分配比例给其他继承人以金钱;(2)、如果没人承担起这个金钱的分配,可以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拍卖,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艺术发展的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性;二是他律性。一、自律性就是艺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包括几个方面:1、历史继承性是艺术发展的普遍规律(包括内容、方法、形式的继承);2、艺术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的原因;3、继承艺术遗产的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4、艺术继承的条件和类型(同一风格渐进延续继承,不同风格断裂式继承);5、革新是艺术发展的必然规律;6、艺术发展过程中革新与继承的关系等。当然,还有很多关于艺术发展的观点:其一艺术发展是“草创——繁荣——衰亡”的必然规律;其二是艺术发展是“否定之否定”;其三认为“两极之间的变化”是艺术发展的必然规律等等。二、他律性主要指外在因素对艺术发展的影响,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经济是艺术发展的决定力量和终极原因;(经济决定艺术的发生、艺术的性质、艺术的发展等等);2、政治对艺术发展具有直接的、重大的、深刻的影响;3、宗教对艺术发展的影响;4、道德给艺术发展以巨大的影响;5、哲学对艺术的影响等。扩展资料流派原始艺术与现代艺术原始艺术具有生硬性、纯真性、力感性和野性,这既是因为原始价值关系通常是低级、粗浅、简单、直接和本能的,又是因为当时人的认识能力非常有限,只能采用粗浅、简单、直接和机械的艺术形式来反映和描述周围存在的客观事物。现代艺术具有高级性、细腻性、复杂性和理智性,这既是因为现代的价值关系通常是高级、深刻和复杂的,又是因为人们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可以采用高级、深刻、复杂和辩证的艺术形式来反映和描述周围存在的客观事物。

最重要的第一步,是判断历史性文化是否值得继承,当前还有没有这样的土壤?很多历史性艺术,已经不具备当前的传承可能性,比如巫文化的表演艺术,只具备研究价值,但是早就没有原汁原味的演绎和理解,失去现实意义了。

其次,没有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做好的。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对历史性文化艺术的继承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国家对于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传统文化艺术的人才可以给予鼓励和实质性的支持,如对传统文化艺术特长学生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等。对于优秀的民间艺术继承者可以进行适当补助等。对于历史文化古迹加大保护,对于损坏部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其三,离不开媒体的推广和宣传。比如当年智化寺音乐险些就失传,也多亏媒体的广泛宣传,才有人开始继承。现在其实是个好机会,国家在不断的发展,越是民族性很强的优秀历史文化艺术内容,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就像《哪吒》动画片,能达到超过三十几个亿的票,未来的封神系列也会大受欢迎,背后就是传媒发挥巨大作用,带来历史性文化艺术的复兴。

第四,要加大培养孩子兴趣。我们在佛山的时候看到很多咏春拳的武馆,据说在佛山有1000多家,就是因为当地中小学要求考试,这样其实既起到了对孩子们强身健体的作用,又对历史性的文化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这样的形式,比如把传统的戏剧,书法绘画,传统曲艺等纳入对学生的教育体系,包括将传统文化艺术的精华引入教育课本,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同时,增加传统文化主题活动的开展,多途径、多元化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普及。这样几十年下来,历史性艺术,必然迎来全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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