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赔偿金有上限吗_公司裁员后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0:37:10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裁员后的经济补偿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裁员后的经济补偿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好!连续工龄15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吗?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没有上限。具体如下:

注意!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有区别的哦!

一、2倍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满足以上两个要件:A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属于违反本法。

那么违反本法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知,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

二、1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以上条款,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几款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若是违反本法解除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这是没有年限的,只有员工个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过12年。

就题主的问题,不能一句话回答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题主陈述员工做了20年,如果是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做了20年,这里就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关于经济补偿基数,工作年限,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分界点区别分段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题主所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裁员,既然是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也是应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题主所述做了20年,公司裁员后补偿了13月工资,如果以今年2020年倒退回去到分界点2008年1月,工作年限是12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工作一年一个月计算补偿年限,补偿12个月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2008年1月1日前对于经济补偿金执行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这个规定中,只有4种情况员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裁员,不在支付经济补偿规定内。

现实中,各地区也不排除有的公司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直接按入职以后到解除合同时的工作年限计算补偿年限。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一大焦点,题主自己问清楚公司是怎么计算工作年限的,也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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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由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分别规定了计算标准。

由于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一方倾斜的保护政策,在制定支付标准的时候也同样考虑到了企业方的承受能力,以及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金额上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原则上就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你在现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这个计算的标准以2008年为界,08年1月1日开始的经济补偿金比较简单,上限是:不超过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三倍。也就是说如果你是08年以后才参加工作的,按照标准计算后的金额如果超过了上年度市平均工资三倍的话,公司可以不给。

而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就有点复杂了,根据解除的理由计算标准也有差别。而关于上限的规定是: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08年以前的部分经济补偿金上限为12个月。08年以前就参加工作的人才可能涉及到这一条。

以上说的上限标准当然是法律为保护企业利益设定的上限,超过了企业可以不给,不给不违法。但是如果企业愿意给的当然更好,例如企业关厂裁员时愿意给大家高额补偿,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当然法律不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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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对企业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规定上限。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好,本人上个月底刚签了离职协议,约定的补偿发放时间是在下一月的发工资日。

回到你的问题,首先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金发放期限,但是一般来说从协议生效开始的一个月内都算正常。

您和公司签署的协议里约定的补偿发放时间是七月份,距离协议生效有三个月之久,您担心的风险主要还是怕到时公司没有及时把补偿金发放到您的银行账户,在这段期间里,公司会不会有解散的风险,会不会有倒闭的风险。

这些需要您评估一下你们公司目前的状况,如果是大公司的话就不用担心了,如果是小公司的话,确实是存在这方面的风险。但是您已经签署协议了,就意味着您接受了公司的补偿条件,所以就只能耐心的等待了。

当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咱们需要想办法降低这些风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咱们无法左右,但是咱们可以通过关系较好的同事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以便及时了解这些风险并做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如果您还没有签署协议的话,建议您要慎重考虑,至少可以要求公司能不能分期发放补偿。签署协议前您是掌握主动权,签署后就只能被动的随机应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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