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笔录制作常见问题_浅析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12:14 人阅读
导读:职务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虽然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却在另一个方面凸显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笔录制作的水准直...

职务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虽然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却在另一个方面凸显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

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因此,为应对新形势对自侦案件办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笔录制作要求、提高笔录制作水平势在必行。一、充分做好记录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决定着笔录制作过程能否顺利以及笔录的质量,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讯问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第一,熟悉案件基本情况。要在制作笔录前要多了解案情和侦查方向。不仅要了解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还要了解其社会关系以及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第二,制定讯问提纲要领。主审与记录人员对此次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应当先列出发问提纲,把想要问的内容写下来,有的放矢,这样才能增强笔录的目的、条理性。同时从另一方面保证了讯问活动的按步骤进行。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三,准备好制作笔录需要出示的证据。一方面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错觉,使其内心惊慌,感觉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对于记录工作直至突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记录人员能够较全面、及时的把握案件材料,防止因记录中断给审讯工作造成被动。二、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1、讯问笔录应当合法、规范、真实。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记录工作的程序性,如主审、记录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讯问的地点、时间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笔录制作的规范性要求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必须加以详细记明,如相关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规定的程序必须依法做到。笔录是还原事实真相的载体,必须具有真实性。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对讯问双方的语言交锋可以适当提炼和归纳,但绝对不得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只采集其有罪供述,脱离客观事实。非真实性笔录不仅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进程,同时给日后留下了严重的隐患。2.重视对审讯过程中情境的描述。讯问是一个长期而逐渐变化的过程,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不仅仅要记载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语言交流,还要对于能够通过文字形式体现出来的,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作用的非语言性信息加以记载,如犯罪嫌疑人的举止、表情等细节信息。使笔录更形象地全面反映讯问全过程。防止出现证据链上的漏洞,增大案件突破困难,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翻供的机会。3.询问笔录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记录,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突出重点,增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在主体方面,要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主观方面,要准确、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各个时间段的心理状况,正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在客观方面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掌握。在犯罪客体上应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予以开展。如果在整个讯问笔录中没有从侧面体现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几率会大大增加。4. 加强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的制作。鉴于口语和书面文字的自身差别,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和录音记录是可以允许出现一些对案件定性不影响的表面性出入,但决不能是对案件本质内容发生歪曲的重大差异。双录环境下讯问笔录制作应正确使用书面语、口语、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和语句。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单独使用法律术语,或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的语言都应进行记载。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一般使用口语或方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语在讯问笔录制作时可以转化为书面语言,对一些令人费解的口语应如实记载,但应通过讯问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并用括号注明或就此单独提问。三、提高检查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尤其是笔录制作水平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偏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强造成的,大量的讯问笔录是由检察机关的新近人员或其它刚取得执法资格的检察官进行记录。由于记录人员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解记录上会出现整体把握不够、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现象,影响了讯问笔录的质量。一方面,作为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敦促和鼓励办案人员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增强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另一方面,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记录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速录水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忠实于原话,克服简单粗糙的心理,避免电脑制作笔录时采用复制与粘贴形式。同时,科局领导在审批案件时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要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加强传帮带。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阅读核对笔录的权利,有签名纳印的义务。笔录应确保真实性,笔录内容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述相符。笔录内容一方面作为案件的证据,另外一方面也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态度。

正常情况下,讯问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如果做完笔录后,嫌疑人核对完笔录,对内容无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纳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纳印,直接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名纳印,直接提供笔录和讯问录像就行了。

如果笔录内容与嫌疑人所述有所出入,嫌疑人提出修改笔录的,应当修改笔录,修改完后让嫌疑人签名纳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就算嫌疑人胡编乱造,有悖于事实,也应该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能否认定坦白的主要依据,坦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光凭嫌疑人供述也定不了罪。嫌疑人现编乱造,零口供,只要证据扎实,形成证据链,也会对嫌疑人定罪。

所以,嫌疑人在核实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纳印。提出异议后,修改后,应当签名纳印。

应该是问题很严重了,有可能会判刑的。

既然你说的签署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书,那么做的应该是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了,而且是把你当做犯罪嫌疑人来对待了。

另外需要确定的是,是否跟你进行了相关的强制措施的手续,比如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做好讯问笔录具体要求: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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