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问题:我邻居张氏有一个独生女儿张晶,婚后都在一起生活。几年前张晶因病去世,女婿岳杰带着孩子仍与岳父母一起生活,直至为老人送终。但在继承老人两间房屋的问题上,有人说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两间房屋应上交国家。请问题: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你邻居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谢谢邀请;楼主提的是,女婿没有继承权,为什么要尽赡养义务的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懂得继承法,而且还要吃透婚姻法中的规定,正确的理解赡养关系和抚养关系的概念,这个问题就不难解答了。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的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指定遗产继承人。财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没有指定继承人的话,就依照继承法由父母,配偶,子女,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行使继承权利。这不仅排出了女婿继承遗产,同时也排出了媳妇继承遗产。
又根据谁付出,谁受益的赡养原则,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关系上相辅相成,缺一而不能成立的特殊关系。子女从小和父母建立起了抚养关系,长大以后,就和父母构成了赡养关系,只有子女才有赡养和帮扶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排出了女婿赡养和帮扶岳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排出了媳妇赡养和帮扶公婆的责任和义务。
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
换一句话就是说,法律把夫妻在经济上看成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婚姻关系存在,经济共同体存在。婚姻关系解体,经济共同体解体。
楼主提的问题就不难解答了,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用的是双方的共同收入来赡养双方的父母。从间接上看,另一方也承担了对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但从表面上看,不是直接承担赡养对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罢了。所以,只要婚姻存在,媳妇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都在尽着赡养的义务和帮扶的责任。
无继承权。• 从法条来看:《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析其立法意旨:未丧偶儿媳,作为家庭生活成员,与其丈夫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此时若公婆死亡,其丈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儿媳自身当然不享有。若其丈夫死亡,丧偶儿媳有再嫁的自由,对于已死亡前夫家的公婆,并不必然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实践中,存在儿媳丧偶后依旧赡养公婆,甚至自此不再嫁他人的情况。为了保障这一类人的利益,立法明确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的继承权。(丧偶女婿同此)
1、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了遗赠扶养协议等,在其中约定由丧偶儿媳(女婿)继承自己的遗产,此时丧偶儿媳(女婿)就享有继承权。
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时,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儿媳妇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顺序所列的人,所以是无法按法定继承要求继承遗产,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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