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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盖什么章有效_借款合同盖财务章有效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9:03:5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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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是对外,虽然不太应该盖财务章,但毕竟是单位的章,所以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反而解释,还是有效的。都可以,单位章是法定的公章(需要凭公安部门、公司执照等才能在指定...

如果是对外,虽然不太应该盖财务章,但毕竟是单位的章,所以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反而解释,还是有效的。

都可以,单位章是法定的公章(需要凭公安部门、公司执照等才能在指定的地方订制),是最高的法定地位,所以最好是单位公章;合同章是单位章的分属专用章,是专项管理的分支,是凭单位公章开具证明就可以订制的,也具法定效力,但肯定不如单位公章。



一、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此该如何理解?

  1.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由《合同法》三十二条可知,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据此可知,合同上加盖公章或签字都是合同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条规定,符合合同法定成立的要件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成立时生效。

二、“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此约定将合同成立的条件规定为“签字”与“盖章”缺一不可,显然这种约定违背了《合同法》32条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和盖章不可或缺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取决于《合同法》32条规定是何如理解?该规定是禁止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本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条件的,但对合同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三、“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该约定是否有效?

由《合同法》第45.46条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确实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那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呢?

本律师认为,该约定条款不应当理解为合同生效的条款。由《合同法》32条内容可知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同时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合同成立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亦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以,“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法律意义。

四、现行法院裁判规则

1.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院认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中,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履行了“签字”和“盖章”之中的任何一个行为,该合同既是合法有效。

借款协议属于合同的性质,在借款协议上,可以加盖合同专用单,也可以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是处理财务事宜使用的印章,不能在合同上加盖,即使加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依法成立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公司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对外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三、合同的有效无效取决于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没有以上情形,合同自订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借款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合同形式要件上不规范。虽然这种情况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借款合同在通常的情况下也有效,但毕竟留下了法律上的隐患。应当及时加盖公司公章,加盖的公章更进一步说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己方未加盖公司公章,对方也会提出盖章的要求,特别是向银行借款这样的合同,不盖公章银行不发放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不是必须要法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法律和实践中只要有公章就可以认定是公司的人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实践中可能有的公司判没有法人签字万一公章是假的很麻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盖公司章和法人章或者法人签字即可,当然,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明签字底下的日期的。劳动局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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