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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可以担任证券承销人_证券承销商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8:01:3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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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人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

  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人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证券发行人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以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于证券交易所通常都规定一般的投资者不得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必须由经纪商代理交易,因此,经纪商在交易中的地位极为重要。

五千万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竟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承销团是指: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

公司债券承销人指的是:帮着企业发行债券的机构,目前的机构是由银行和证券公司。广义的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CP/SCP/PPN/MTN),理财直融工具、债权融资计划。其中公司债、企业债承销人是证券公司才有资质做,在证监会注册审批;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是银行、某些证券公司(中信、中金等资质比较好的可以)发行;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这些条件: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b.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c.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20%的记录。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果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瞠应具有以下条件: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b.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c.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d.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e.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2)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3)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4)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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