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本罪通常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对于寻衅滋事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
1、一般寻衅滋事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被害人精神分裂,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在公共场所人口密集的地方要比一般地点情节严重。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寻衅滋事罪毕竟是在流氓罪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的,原本就属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因此,前科问题,是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
只有综合以上方面因素,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否则只能依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决。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寻衅滋事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因此,此罪的最低刑罚是管制,不坐牢,具体量刑看案情,以下是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虽然已过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诉期内,因为寻衅滋事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在其追诉期内依法侦查审查并提起公诉,如果由当事人刑事自诉法院不会受理。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超过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诉。而寻衅滋事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叙述‘’寻衅滋事经过三年‘’是否己超过法定追诉期吗?很显然没有超过一一无论是‘’一般情节‘’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还是‘’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经过十年,以及因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而本案例仅仅经过三年正处在法定追诉期内。
三,至于提问者问‘’法院会还受理吗‘’?
依我之见一一如果公民个人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为什么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期的寻衅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寻衅滋事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立案侦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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