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哪些_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2:07:58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您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四是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是复议申请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正在诉讼之中;

六是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但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只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以下的文件,以及总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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