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千万_非法捕捞怎么量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35:34 人阅读
导读: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如果被判处刑罚,这会在个人档案上留下前科犯罪记录。会对子女以后入党、参军、公务员考试等涉及到政审的环节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这是一次迟来的判决!

2018年2月1日—6月30日,是江苏洪泽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在洪泽湖禁止捕鱼期。

2018年3月期间,吕万年等25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多次顶风作案,分别非法捕捞水产品31.45公斤到1857.65公斤不等。吴建文等6名被告明知上述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量达25250.45公斤。

2018年9月7日,洪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宣布择日宣判。

2019年12月19日,洪泽区法院判决如下;

31名被告人,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1~8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000元~3000元不等的罚金。在判令31名被告人刑事担责的同时,洪泽区法院依法支持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主持调解;31名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费用16万余元,并全部赔偿到位,到2020年春季用该款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这次判决体现两个亮点;

第一,判决了吴建文等6名鱼贩子。这6人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捕鱼,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他们助长了违法捕鱼犯罪,仍然被追究刑责。

第二,是洪泽区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修复性司法保护机制,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一次实践尝试(笔者猜测,这是推迟判决的原因)。

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

指不拘泥于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追责形式,在依法判定其承担自由刑、财产刑外,依据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程度等,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责令其放生鱼苗、毁绿补种、劳役代偿等。

这次判决表明;国家依法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正在加大,管控、追责更具体。全民需要不断提高环保素质相适应。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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