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诉地点可以约定双方所在地吗_劳动合同能约定法律诉讼地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4:31:11 人阅读
导读:谢谢悟空邀请。首先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平等,所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不同程度的着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合同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具体到...

谢谢悟空邀请。


首先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平等,所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不同程度的着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合同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具体到诉讼管辖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的约定管辖如果与法定管辖范围吻合,则不存在问题,如果出现不一致则显然约定无效。

1、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

  适用约定管辖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为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

二审

”的处理机制,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

劳动仲裁

前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

司法解释

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3、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对于一般民商事

合同纠纷

,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对个人权利的让与或放弃皆宽容对待。但劳动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人身依附性,难以就

合同内容

提出变更。围绕劳动争议管辖,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程序权益,具有社会法特质的劳动立法强化国家干预,赋予劳动者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表面上没有违背劳动争议法定管辖规定,实质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排除了劳动者的管辖选择权,因而是无效的。

一、可以约定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条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你好,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因为合同的管辖地是尊重意思自治的。只要跟合同有关系的地方都是可以约定了,比如合同履行地、原告、被告所在地都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就行了:类似不动产诉讼就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之类的) 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话,那先立案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首先,看有没有违法专属管辖(港口作业、继承遗产、不动产纠纷(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和级别管辖。

违法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无效。

其次协议管辖只能针对财产性利益,必须书面协议,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而且只能约定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涉外案件还有侵权行为地,除此以外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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