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_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02:34 人阅读
导读: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

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此期间尽管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问题是用人单位按照什么标准补发工资,是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正常工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当然,本人应得工资收入中应当扣除非工资项目,如以劳动者的实际出勤天数而计算得出的伙食补贴。

被单为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赔偿了钱,还能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吗?因为本人还想留在单位上班?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用人单位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这时你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劝你还是另外去找工作吧,如果单位还需要你,就不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了。

其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相当于过去的除名,你想想一个已经被用人单位除名的人,即使再怎么热爱这份工作,热爱这个单位,但是单位已经是铁了心不要你了,或者说单位认为你完全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不能胜任这个工作岗位,所以你想恢复劳动合同,还想留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愿望是好的,本质也是很不错的,但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当然你也可以把你这种想法通过写信的方式告诉单位领导,也许单位会被你的这种真情所打动,即使你能够回到原单位工作,那也不是恢复劳动合同,而是要重新办理招录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的以前工作的年限需要重新计算,虽然现在的工作年限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可以作为在用人单位享受工龄工资、年休假待遇等计算的依据和方式。

如果你给用人单位写信了,明确表达了你想回原单位工作的意愿,单位领导没有回复你任何意见,或是明确表示不愿意你回去,那我劝你还是死了这条心比较好,还是另外好好去重新找工作,只要自己有决心,有恒心,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要重新找一份工作还是能够找到的,关键是一开始要求不要太高,也不能按照原单位的标准来要求新工作。对于要求恢复和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一般我认为希望不是很大,既然原单位要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说明你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没有过错,但是起码用人单位不怎么喜欢你,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你再回去还有什么意思呢?再回去你不可能受到重用,没有了成长的空间,我倒觉得没有什么留念的价值。还是好好调整心态,准备重新出发吧。

综上所述,既然原单位已经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你经济补偿,这说明单位能做的已经做了,要求恢复劳动合同需要双方有共同的想法才行,仅靠自己的满腔热情,是无法达成你的心愿的,还是重振旗鼓,重新另外去找工作吧。当然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不要着急,工作总有一天还是会找到的,加油!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后面就没工资了

如果劳动仲裁确定恢复劳动关系,而且是延续到合同到期后要继续履行,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你好:劳动仲裁逾期未裁决,可提起诉讼。

既然你仲裁请求中有申请回复劳动关系,再找新工作不太好吧,找到了也是个麻烦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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