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_什么叫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18:37 人阅读
导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法院的判决书并非代表公平正义,法律是公平的执行者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决就不会公平,主要取决于法官,遇无良法官知法懂法枉法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您说能公平吗?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司法公正,社会才会公平正义。

什么叫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这个自然是对应相应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调整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个在所有的法院判决中,都会说明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判决书后面会附上相应的条文。

事实依据,其实就是这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事实是怎么样的?这里就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问题。法院或法官基本只能通过证据和经验法则来认定。法院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认定的事实难免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出入。这也是不少当事人感到纳闷,为什么事实是这样的,还会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也是常说的一句话。事实这方面,只能尽可能收集并提供证据。

您好,判决主文就是最后的判决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决;判决理由就是说理部分,结合案情援引法律条文,对将要作出的判决进行阐述和铺垫。判决主文就是“判决如下”后面的具体判决事项;而判决理由一般情况下是正文的主体部分。判决主文是当事人双方陈述的事实,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而判决理由,主要是法律对该事实的基本处理规定。

还是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故事吧。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苏北某县一个村庄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亲兄弟俩为了点什么事发生了冲突,老大拎起杀猪刀就捅了老二几刀。老二当场死亡。

后来,案件移送到市里。当时的刑事政策,这类案件基本上考虑适用死刑。市中院的承办人考虑到这是发生在兄弟俩之间的案件,也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有为他家保住一条性命的意思在里面。法院承办人的看法也是有道理的。

大概老大平时为人霸道、对老人忤逆,而老二对老人非常温顺、孝敬。老二死了以后,两个老人痛不欲生。

那段时间,两个老人跑到市里,向市检察院和市中级法院要求一定要判处老大死刑。

在政法大院上班的人,每天都能看到那个老太太。她怀抱二儿子的遗像,也不哭也不闹,就坐在法院门口的台阶上,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

那个场景,真是震撼人心。几十年以后,我还记得清清楚楚。

老太太头发花白,穿着寒碜,面容憔悴,两手抱着二儿子的大幅黑白照片,眼中透着无助而又坚韧充满希望的神情,让我们这些办案人员都无法正视。大家进岀大门都赶紧避开她。

你想,要有多大的仇恨,才能让一个母亲下了决心,百折不挠的坚决要求司法机关判自己亲生的大儿子死刑呢?

后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还是决定判处被告人死刑。那个老太太从此也就不再来了。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必须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但是在处理的幅度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不能不考虑民情民意。

比如上面所说的案例,如果不判被告人死刑,老两口一定还要去省城上访,而且弄不好还会出了新的人命案。老太太说不定都会一头撞死在法院门口。这肯定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这也就是大家所常讲的,法院的判决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法律效果应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院判决或裁定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丶以法律为准绳‘’

依我之见:必须审查法院是否严格依法按程序法的规定终结案件,如果是‘’严格依法‘’终结案件的就是正确的。

那么,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丶以法律为准绳‘’呢?

一,既然争议双方己提请法院解决纠纷,法院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真象,己经不是原告丶被告在起诉应诉前双方各说各有理的事实,也不是一方自说自话总认为自己所说的事实就是事实,也不是听人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民间传说就是事实,更不是媒体新闻报道的事实就是事实…

那么,什么是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呢?

依我之见一一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必须是法院按照‘’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控辩或原被告双方收集证据的方式制作的方法依法审查、上述证据在法庭审理的示证质证程序丶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经质证并依法调查排除其合理怀疑丶经合议庭合议采信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合法丶真实丶客观丶形成证据锁连反映了案件事实,这种事实就是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事实,俗称为‘’法律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案件依据的是经法庭按法定程序调查核实的‘’法律事实‘’,而非其他原被告双方自认为的事实。

二,如何理解判决要‘’以法律为准绳‘’呢?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照《刑法》《民法通则》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实体法律丶法规‘’(简称实体法)依法判决;

另一方面,原丶被告双方纠纷一经法庭受理,法院无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上诉程序,以及诉前保全丶诉中保全程序丶交付执行程序都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案件的各项‘’程序法‘’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执行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或规定就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表现之一,比如,三大程序法均规定:审判长丶审判员丶陪审员丶公诉人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再比如,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示证并听取诉讼各方的质证方才可采信为证据…,所以,如果法庭判决案件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丶法律监督的检察院丶上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以法院判决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对该判以违反法律规定而采取行动(当事人上诉丶检察院提出抗诉丶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现在回过头来再看看提问者所问‘’法院该不该以程序法为由终结案件‘’呢?依我之见:这必须审查法院以程序法为由终结案件的理由是否成立,比如,《刑法》分则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丶法律规定由公安检察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丶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法律已明文规定上述所列举的案件,法庭经审理程序法已规定必须终结案件的,那么,法院以程序法的规定终结该案件就是正确的。

那么,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以程序法为由终结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怎么办呢?当事人一方面可以提出上诉,或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上一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以程序法为由终结案件‘’的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离婚案件中有,如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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