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证明责任分配_仅有借条的借钱案,法院能判决胜诉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1:03:24 人阅读
导读:见证人是见证存在借款、还款事实存在的证明人。实务中,见证人的作用非常大,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见证存在借款或还款关系,法院应予依法认定该证明关系成立。当然,...

见证人是见证存在借款、还款事实存在的证明人。

实务中,见证人的作用非常大,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见证存在借款或还款关系,法院应予依法认定该证明关系成立。当然,如果见证人作伪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见证人如果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应依法出庭并以证人身份如实向法庭陈述所要见证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见证言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要注意区分见证人和担保人,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在民间债务纠纷当中是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借条作为凭证,作为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

但是在现实当中并非有借条就可以告赢官司,有些借条是在一些不平等的情况下签约的,即便借条上的签名是由当事人签,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那借条是无效的:

1、借条由限制行为能力签名。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判断力有限,不能做出正常的判断,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一般都是无效的,不受到法律保护。

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条。

3、在借条关系当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则借款合同无效。

你题目说起诉方有借条,但被告方没有真实收到钱。对于这种情况,首先你要确定借条上的签字是否是被告方亲自签名的,这个可以向法院申请做笔记鉴定,如果法院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的字确实是由被告签名的,那就要看是否和我们上面所列举的这三种情况符合,如果符合我们上面所说的这三种情况,即便借条上的签名是被告真实签的,那也是无效的。

如果起诉方手里有借条,但被告方确实没有收到钱,那这种情况我觉得应该是起诉方通过胁迫的手段迫使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类似的事情在现实当中经常会发生。对这种借条,起诉方想要获取法院的支持,就必须提供更加充足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方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把这个钱借给了被告,这些证据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1、转账记录(包括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或者其他转账方式)。

2、人证。可以提供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作为人证。

3、物证。这些物证包括录音录像,哪怕是偷拍的,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也可以获得法庭采信。此外还可以提供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

4、资金使用记录。比如被告在比较吻合的时间使用了比较吻合的资金进行转账或者购买相关的东西,这样也可以作为借钱的有利证据之一。

起诉方可以提供以上一种或者几种料作为证据,如果材料真实,法院一般都会判定起诉方胜诉。但是如果起诉方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对借条加以证明,那法院就有可能判定借条是无效的,这样被告就不用承担起偿还责任。

当然除了起诉方举证之外,被告方也可以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可以提供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或者是录像录音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条,这种情况下借条也是无效的。

法院的这种判罚,我认为合理合法。

我们有很多人忽略了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很多债权人谈到借债,总是一个论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借给你钱,怎么可能不要利息。

但民间借债最基本的特征是:基于关系和感情发生的借贷关系,你不认识张三,你会借给他钱吗?你和李四关系不好,你会借给他钱吗?

你只有一张借条,没有任何其他能够证明将出借款交付给债务人的凭证或者证据,法院判你输是正常的。

举证责任上看。你主张别人欠你这么多钱,你除了要证明你们二人有借债合意之外,还应当证明你将出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这个举证责任是法定的债权人的责任)。有人说,我有借条不能证明他借了我钱吗?我说,也许你的借条是逼迫别人打的、欺骗别人打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是真真切切发生过多起胁迫、欺骗打借条的事件(比如将一方灌醉,虽然没有签名,但将其的手印按在写好的借条上等)。

②从情理上看。你说别人借了你的钱,那你肯定能拿出交付借款的相关证据。常理上,谁家里会没事干,放着十几几十万的现金,等着别人借?如果你家是这样,那你就是以借贷为生、就是职业放贷人。所以,你肯定能够提供取钱、转账、人证等能够证明交付借款的证据。

所以,法院的判罚,我认为合情合理合法。

民间借贷中有时仅有借条,法院也会判决胜诉的。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熟人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建立在诚信和互信的基础之上,是因为生活所需向他人借点钱急用。大多出借人只是想救人所急,也没有赚取高额利息想法。借款人有时也就仅向出借人写了一份借条,拿钱就走了。这样,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原告虽仅持有一张借条,但能够说明借钱的过程及各环节,具有合理性,被告又无法否定的,肯定会胜诉的。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下资金需求不断膨胀,放贷人或专业放贷人大量出现,高利贷和高额的利润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致使放贷人在借贷发生中采取写条不给钱、多写少给钱,更有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借款人反复索要。例如一个借贷案件,借款人写了借条和收条,写明收到借款30万,并注有转款20万,现金交付10万。在转款20万后,在出借人转款的明细中显示尚有余款15万元。原告持借条和收条主张30万。这就需要原告对借款的金额是否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就要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借条,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在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欢迎对本回答转发和点赞,并对回答内容进行探讨。



请点击“关注”:法律门里门外(官方头条号),了解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