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措施_小股东的利益怎么保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41:00 人阅读
导读: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起诉侵权的董事给与公司赔偿,如董事不从,股东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还有比如两股东分歧比较严重,公司内形成了僵局,别扭闹翻天了,公司运作不下去了,股份转出去又没人要,最后的办法就是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把公司进行司法解散,这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个手段。”

当然是保护后者,中小投资者是自愿入市消费、好赌成性,当然愿赌者要服输,盈利可自得!

1、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公司法仅要求获得半数或2/3多数通过即可进行重大决策,另一方面,赋予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股东能够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决议撤销权的行使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直接诉讼权的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中处于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护这些小股东的权益,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进行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确保小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行其权利的保护与行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因为股市跌了,中小投资者,其实说白了就是散户的意思,就是乡亲们的意思,损失就大。那么,为了让乡亲们别跑,必须写点东西,其实也就是老调子再弹一曲,目的很简单,乡亲们不要跑了,后面IPO没接盘的人了。

我大A股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能让人发行股票。要是没有了发行股票,后面的抛售,套现,抵押都完不成了。大A股的冠冕堂皇的说法叫做融资功能。所以这个功能不能失去。就得唱几句。

钱已经亏了,买是买不回来了。那咋办,至少让你感觉有一丝温暖,不会跑得无影无踪。最后影响了它的融资功能,就影响了造富,就影响了套现,就影响了出逃。

所以,我们应该在下跌的时候不停的喊,乡亲们别跑,快回来,皇军有话说。

根据《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少数股东也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与多数股东一样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由于少数股东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其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而且多数股东常常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已,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一般来说,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多数股东。根据《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决权越大。这样多数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

二是来自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公司机关。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或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他们违背其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会间接损害股东利益。除以上两个方面外,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怠于履行执法职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不当等,都有可能对少数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由于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有时多数股东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己,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成为各国(地区)《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证券法》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内容也是少数股东可以援引的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另外,《公司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少数股东还可以援引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关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各国(地区)法学理论界有很多学说。简单可以概括为:多数股东在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时的诚实义务和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董事等公司机关成员基于与公司的委任关系而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这些义务植根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为防止多数股东或董事等公司机关成员违反上述义务,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权益,各国(地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为少数股东提供保护。

股票赢亏是买者自负的原则,所以最好是擦亮自己的眼睛,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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