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健全_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5:56:46 人阅读
导读:眼下,江苏省53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在经历一次深刻变革——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真正实现政事...

眼下,江苏省53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在经历一次深刻变革——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真正实现政事分开。

按照中央编办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着力解决定位不明、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效能不高等问题。这是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更好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革具体怎么实施,目前进展如何?记者采访了省有关部门。

杜绝政府职能“体外循环”

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不仅变相扩大政府规模、增加行政成本,还造成政府职能“体外循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基本完成,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省编办主任俞军介绍,中央编办将我省列入首批试点省份,省市县三级同步推进。

按照部署,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共53家,包括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重点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等4大类。设区市层面,常州在全市范围推开,无锡、南通、盐城在市本级试点,江阴、宜兴、启东、如皋、东台、滨海开展县级试点。试点地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是改革对象。

结合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我省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了系统梳理、逐项清理。行政职能由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

着眼“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改革聚焦4个方面——

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政府部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

对于公益服务职能,在现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内优化整合、综合设置,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委、办、局”等称谓;

剥离市场经营业务,推进转企改制,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主要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继续依法履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撤销,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

多路径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旨在进一步完善职能配置、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政府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级层面撤销正厅级事业单位1个,增加正厅级行政机构1个,没有突破中央规定的省级政府机构限额。撤销副厅级事业单位4个——省无线电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文物局,增加副厅级事业单位1个——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撤销正处级事业单位27个。

改革主要有4个路径——

统筹调整。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整体并入。将省无线电管理局等4个副厅级事业单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等21个处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

部分归并。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10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原机构保留或更名,继续承担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职能。

系统推进。部分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数量大、层级多,结合行业体制改革系统推进。省交通运输厅所属8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公路、港口、航道等公益服务职能整合组建2个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变了交通运输系统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此外,省政府各部门所属的9家行政执法机构在全面清理职能的基础上先管住管好,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改革。

严控机构总额人员编制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必然涉及人员身份转变。此次改革总的原则是精简机构、提高效能,从严控制机构总额和人员编制总量。

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通过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并按要求严格控制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临时超编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须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目前,省政府各部门、各试点地区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省委、省政府重申,要严肃改革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为确保彻底到位,改革期间不再将新的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俞军介绍,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清理规范到位,切实消除“红顶中介”。

综合执法机构就是综合执法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城管,由原来城建监察大队一步一步演化而来,各地叫法也不同,有叫市容局城管大队,也有叫城管局,也有叫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和城市道路以上秩序管理等等。

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行政单位,综合执法局人员为执法类公务员。但是由于综合执法局成立比较晚,在市县一级多为事业单位,市一级参公管理比较多,县一级多是全额类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多地都是维持了城管执法现状,也有不少地方将规划局和建设局以及市容局,园林管理局等单位执法整合成立综合执法局,这个单位在设县市一般都是正处级单位。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谢谢大家!

以罚代刑觉得不太公平,对于有钱人来说缺乏威慑力。

我曾经负责整个区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通过多年的执法 人员证件管理经验,现正式回答一下:

山东省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管理,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再一个,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新申领、年审(包括两年年审和四年年审)、清理工作。

一、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条件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事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官方语言有点绕口,我给翻译一下,想申领执法证件,简单来说,就是需要两个条件:1、你所在的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单位要看你编制卡上所在的单位,比如说你编制卡上是某局的行政编制人员,这个局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但是如果你是某局下属某中心事业单位的人员,你编制所在的这个中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到县区来说,就是具有执法权的政府组成部门和各街镇中的行政编人员,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7个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大队、卫生健康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中的事业编人员,且满足上述5个条件的,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这7支执法大队属于受委托执法,需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行使局的部分执法权力。这7支执法大队的受委托权限是前几年省委编办牵头落实的,搞了个综合执法队伍体制改革,把原来的几十只执法队伍统一整合为7支,明确了职责划分。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聘任到执法岗位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人员、尚在行政处分期间内的人员。

再强调一次,行政处罚法等多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必须是行政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岗的人员才能申领执法证件,当然既然是行政单位的人员了,他当然是行政编制了。但是山东省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探索局队合一、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把部分权力下放到了7支执法队伍,这7支执法队伍实行受委托执法,这7支队伍在有的地方是参公单位,在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中的人是参公编制,事业单位中的人是事业编制。具体到这个人是什么编制,要以编办给出具的编制卡为准。一般人们在现实中,说某某某是哪个局的,大部分是一概而论了,实际其中大部分人是属于某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意义上,他不能称为局的工作人员,属于下级事业单位借调在局机关工作,当然现实中混岗混编的情况太普遍了。随着19年全国性的机构改革,大量的事业单位改为中心,这些中心的职能多为辅助性、后勤性工作,编制在中心中的人员不能申领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

多说两句吧,当年申领完执法证件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因为法律法规是在不管更新完善的,你如果想在执法岗位上一直工作,就需要参加统一的年审,年审分为两年年审与四年年审考试。两年年审我们目前要求的需要通过各执法单位组织的考试,而四年年审更加严格,需要参加全市、全区统一组织的执法能力考试,去年的合格分是80分,对于年轻的同志来说好好复习问题不大,但是对于很多单位的老同志来说其实还挺难通过的,虽然说他们执法经验很丰富了,但是书本上的知识可能还是要差一些。

三、执法证件的清理、注销

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凡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也就是说,当你不在执法岗位上了,比如说退休了、从执法岗调到办公室写材料去了、或者说受处理让开除了等等情况,就需要清理掉你的执法证件。

最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越来越严格,执法人员的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以后,我会专门写一点基层执法人员的现状问题,谢谢大家。

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却只进行了一小半,各地进展还不相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多地已经完成,有的地方还在观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都在审批方案,年内就会完成改革,各地进展基本相同;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可能各地感觉最大的变化,是将所有的事业单位属性的办、局等,改成了中心,除此而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都安排到了明年。

卫计局在党政机构改革后,成了卫健委或者卫健局。下设的监督执法局,是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卫监局是事业单位,党政机构改革要求,不能再设立“事业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卫监局的改革是势在必行,如何改革却没有指导性意见。

卫监局的改革,有三种不同的发展方向:

1、参公单位:行政执法改革明确“局队合一”,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领导综合执法队伍已经挂牌成立,以县区为主,以局机关名义执法,由执法大队具体承担。执法机构为事业属性,参公管理,执法人员也必须同时具备执法资格和参公身份。除五领域执法机构外,其他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如何设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卫监局能不能像五领域执法机构一样,设立参公机构,有此可能,但并不乐观,反而希望越来越渺茫。

2、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将卫监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各级卫健局(委),由行政机关承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三定方案来看,卫生领导的行政执法职能,由综合监督局承担,为卫健委的内设机构之一。这种设置,符合行政执法的本义,政府部门本来就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设立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出于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的数额限制等考虑,属于过渡性措施。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卫监局的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划转到卫健局(委),由局机关承担执法职能。

目前,行政执法职能已经划转,这在各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中都有体现,但人员编制如何划转,执法职能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进展,也没有定论。但从机构改革方向来看,除五领域执法机构外,包括卫生领域在内,其他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由局机关承担的可能性最大。

3、事业单位:就是将卫监局改为中心,和卫健局(委)其他职能相近的事业职能整合,不再单位设立。直接改中心很简单,有的地方也可能已经实施了,但职能整合则不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行政执法毕竟是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是改革明确要求。因此,即使将原来卫生监督机构的参公人员,划转到中心,成为事业人员,也不代表卫监机构可以成为纯事业机构。透过现象看本质,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是事业属性,但必须参公管理,以局机关为主辅助承担职能。单独成立纯事业单位,由行政局授权,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已经明文规定不允许,卫监局成立纯事业机构,独立承担行政执法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行政执法改革,分了两部分,五领域执法改革将于近期内结束,而其他执法机构改革,将随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明年大面积铺开,于2020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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