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_带薪年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3:35:24 人阅读
导读:1.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解释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1.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解释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解释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年休假的标准(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解释1】不满10年是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从这个角度来说,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这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只是说单位的统一安排与个人的意愿之间往往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虽然条例要求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但有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在先,个人也只能服从公司的整体安排。

公司统一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各个公司要求还真挺多的,这是我所了解到的一些公司里的做法,反正我觉得都挺奇葩的,或许你们公司也是这样。

比如有的公司要求员工的年休假必须和春节一起休取。

也有的公司夏天有高温假,看似有10多天半个月,但仔细一了解,里面还含有年休假,且必须在此期间休取。

也有公司年假必须一次性休取,有多少天就必须一次性休完,否则假期要自动作废。

也有公司要求员工休年休假期间不能离开本市,以防有工作需求随时回公司。

……

总之,奇葩规定很多,就是不要你好好的休个假。

估计在这些奇葩公司工作的人,很羡慕那些能自由休取年休假的公司。有的公司年休假最小单位0.5天,最长不超过制度规定,一年内员工随意休取即可。在这样公司工作的人无疑是幸福的,有很多的灵活度,毕竟每个人总是有一些临时的事情,总不至于老是请事假扣钱吧,有年休假灵活休取,以备不时之需,多好啊。

以上都是说的有年休假的情况,其实当前来说,年休假最大的问题,可能不是企业统一安排不安排的问题,而是很多企业到底有没有年休假,很多企业根本没有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或者落实了,但并不是真的带薪,总要扣一些钱,导致这一制度最终没有落实到位。

你们公司的年休假是怎么休取的呢?评论里一起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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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概括有下面几个方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可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休假的时长是根据工龄计算的,工作满一年以后即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法律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

本人是党政机关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简单历程

1、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但在实际工作中,年休假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仅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2)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因工作繁忙等等的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并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3)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2007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方式,制定并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尤其应该重点特别强调的是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最基本的条件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冲抵年休假的假期。这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基础性、专门性的法规,比较宏观、概括

3、2008年0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就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属于与条例的配套的行政规章层次。该《办法》明确: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很多人以为:以“企业职工”命名的行政规章,应该是仅仅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该《办法》第十七条非常明确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在编人员之外的、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其他职工,也要按此执行。

二、关于2020年休假的具体政策

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其中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

更明确地说: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所说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职工,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上班的企业职工。第二个政策,仅适用于医务人员

3、2020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回答题主的问题:单位群里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吗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从立法的角度讲:是国家基本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说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国家也从来不会干如此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的事情。否则,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普遍性将如何体现?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至于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受到影响的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国家政策也很明确地要求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也是非常明确的。

以上所列举的政策文件中,压根儿就没有取消休假一说。因此可以断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这个消息,肯定是假的。另外,不论什么人,什么单位,也要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千万别歪嘴和尚乱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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