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能申请公租房_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0:59:03 人阅读
导读:“房住不炒,住有所居。”是当前国家对楼市宏观调控的主基调,公租房属于国家福利保障房,主要针对没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群体。一般要求,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本...

“房住不炒,住有所居。”是当前国家对楼市宏观调控的主基调,公租房属于国家福利保障房,主要针对没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群体。一般要求,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相关申请标准。具体可以查询所在城市《XX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即可办理。楼主如果是因离婚失去居住房屋,以贵阳市为例,离婚失去居住房屋需要满一年才能申请公租房。具体城市有细微差别,每个人都有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权利,居者有其屋是国家对老百姓的福利保障,希望能够帮到您!

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第二十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公租房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申请条件(各地的标准不同,仅供参考)

申请对象: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住房面积各地标准会有所不同)的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这些条件的人群都是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公租房的。

1、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套内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1)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3)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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