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劳动仲裁有举证期限限制的;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 用人单位对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发生劳动争议的,将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今后,经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另外,省劳动人士还介绍,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受前款举证期限的限制
经济仲裁举证期限按仲裁规定为,证据材料应于10日内提交仲裁委,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有权不予质证。
在收到仲裁庭的应诉通知后,十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相应副本,答辩书可以不交,但一定要写好,书面答辩时用,免得口述遗漏,另外开庭时要带上证据的原件供当庭质证。任何能证明支持你的主张的材料,都可以是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要用光盘拷贝出来,语音要摘抄成文字)、证人证言(证人最好出庭,证言要有本人签名)。
以上是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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