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担损失责任_什么是公平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8:17:18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讨论讨论。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本问...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讨论讨论。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时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本问题,如果业委会的决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损失,

那么就应由业委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由于业委会自身运行中出现过错,给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业主大会承担,必须由业委会自行承担。


实践中,所谓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业委会的委员承担。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如果过错是所有委员共同造成的,那么应由所有委员共同承担;

如果过错是个别委员造成的,其他委员申明反对的,那么具体责任应落实到人,由作出过错决定的委员承担。

这是一项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责任原则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和行为者公平分担损失。

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本人造成的,受害人本人应当承担责任;因行为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在多重损害的发生中都有过错,那么责任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进行分配。

公平原则是法律在处理一些举证疑案时所采用的法律原则,它是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一种体现。公平原则虽然貌似侵害了无辜者的利益,而从长远来看实则是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某种程度上维护了相对的公平。

中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受益人基于公平责任给见义勇为者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也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财产及其他的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以达到双方对损失公平分担的原则。

公平责任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它解决的并不是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是损失分担问题,故公平责任并非侵权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规则。在公平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强制进行损失分担,以体现分配正义。换句白话讲就是,加害人没有赔偿义务,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精神应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的侵权类型中,《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一般抽象规定加列举的立法体例,一般抽象规定内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列举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情形有: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损害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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