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四个条件。
如果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也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况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如何申请减刑
在符合申请减刑的标准后,应当先写明减刑申请书提交给服刑监狱的监狱长,并且在申请书中说明下述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决日期、罪名和执行之日;
2、犯案情节、缘由和服刑期间的积极行为;
3、说明减刑条款,申请人符合哪一条件。
提交了申请书后,根据《刑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同时,被判处死缓最后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再申请减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将其刑期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主体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是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因此,可以减刑的条件可分为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关于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关于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指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3、应当减刑的条件
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是指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具有最低的期限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看守所举报他人罪行,经过司法机关核实的,认定为立功表现。如果自己的案件还没有审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自己已判刑,可以进行减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监狱服刑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两起,属于立功表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减刑假释。“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
一、如果法院受理申诉并按审监程序再审,最后决定维持原判决,那么说明原判是正确的,再审期间检举立功,只能算是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应当通过减刑程序来减刑,即由监狱出具减刑意见报当地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减刑,但并不改变原判决。那么原判12年,减刑2年后服刑10年,以后表现好还可以继续减刑,但经过数次减刑后,最少要服刑6年。
二、如果法院认为原判决有错,而进行改判,那也只是针对原判决的错误进行改判。与前一情况类似,再审期间立功也只能通过减刑程序来减刑。如果再审改判为10年,那么通过减刑程序还可以减掉2年,即应服刑8年。在以后服刑期间表现好还可以减刑,但最少要服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