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告还是撤回被告_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06:37 人阅读
导读:一审已经撤销了该被告,则判决书中的权利义务与他无关联,你上诉的时候如果追加他为共同被告,如果二审判决他承担责任,那他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法院不会让这种情形出现...

一审已经撤销了该被告,则判决书中的权利义务与他无关联,你上诉的时候如果追加他为共同被告,如果二审判决他承担责任,那他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法院不会让这种情形出现,所以你上诉不能追加被告,只能就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扩展资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参考资料: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民事撤诉制度体现了民事法律体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保障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第十三条、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但是对于被告为多人的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当事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随时可以提出申请,无论是对全案撤诉还是只针对部分被告,其请求都是合法的。但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即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当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裁定。  一、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属于撤诉的一种形式,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第13l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一律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说服、动员原告撤诉。  2、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撤诉申请。通常情况下,原告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必须有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  3、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提出。  二、原告撤回对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普通共同诉讼是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多个诉讼的合并,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合并”,或者称之为“诉的合并”。诉的合并不能否定数诉的独立性,数诉之间虽有联系,但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成立要件,尚需当事人及法院的一致同意,如原告不同意合并审理,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自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准许原告的请求。  三、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被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为复数,其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被告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共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共同进行诉讼是原告对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否就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不得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呢?其实不然。在许多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对部分共同责任人的追责,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剩余被告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的同时,自愿免除其他被告对该部分被告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分担,即放弃部分实体权利,那么法院在告知并确定其明确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时,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如果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既要求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又不愿意放弃部分实体权利,不同意免除对剩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责任的承担,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准撤诉,否则将导致判决中缺少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面临被撤销的后果。  四、其他可以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情形  1、被告在实体上主体不适格  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至审查当事人在程序上是否适格,即是否符合起诉的程序表面要求。对于当事人在实体上是否适格,则需要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来确定,即是否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支配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实体上与本诉标的无关的部分被告,即使通过法院裁判,也只能驳回对这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对于原告撤回对主体不适格被告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以控制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2、法律规定可以只列部分责任人为被告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即在一般责任保证中,原告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中原告既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诉讼,如果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剩余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单列为被告的情形,那么法院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综上所述,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属于撤诉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告的此类请求应当谨慎审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尽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原告的申请,这样即体现了法治精神,又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首先说明,“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民诉解释第33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是第383条第二款。翻译成大白话,意思是说,如果原告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那么以后就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理由起诉被告了,即使原告执意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该起诉。【撤回起诉即撤诉,二审中撤诉,撤完以后就不能再告了。】相比二审期间撤诉,一审期间撤诉的情况更为常见。不同的是,一审期间,在判决做出之前撤销起诉,今后还能够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到法院起诉被告。【一审中撤诉,撤完反悔了,可以再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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