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房产证离婚时能分割吗_房子没有房产证离婚可以分割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1:28:40 人阅读
导读:首先对自建房进行初始确权,然后才能进行分割。至于到底如何分割,须按双离婚协议上明确的进行分割并再重新办理产权登记。对于这一问题,可分两步进行:对自建房进行初始确...

首先对自建房进行初始确权,然后才能进行分割。至于到底如何分割,须按双离婚协议上明确的进行分割并再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对于这一问题,可分两步进行:

  1. 对自建房进行初始确权。由于是已有宅基地使用证,初始确权的难度应该不会太大。只要目前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使用权证上明确的面积,且位置未变化,一般都能对房屋进行初始确权。当然,建筑层数也要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若超过了层数一般要先按要求整改后,才能进行初始确权。具体操作: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请当地国土所人员到现场查勘,提交办理资料,最后等到领取证即可。
  2. 对确权房产进行分割并重新办理产权。这一步的核心是离婚夫妻双方形成房产分割协议,然后将分割及初始产权登记后的产权证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国土所,然后国土所工作人员就会上门现场按分割协议进行测量和绘图,最后只需等候通知领证就可以了。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离婚时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协商,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方案处理。2、协商不成,但双方一致同意分割,且能共同确认房产现在价值,以双方确认价值为标准或者进行竞价,一方得房,给另一方相应补偿。3、对房产价值协商不成,法院暂时无法分割,先处理离婚和其他财产,争议房产告知双方将来房产证办下来,另行起诉分割。


1、此房产为你们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你们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一方的话,那么此房产为共同财产。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那在离婚时仍然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们银行的购房贷款,应有你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对房产的分割:此房产为你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你们首先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分割,协议无果,可由法庭判决,法庭在判决之前,同样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分割。你可以申明不要房产对房产进行折价计算。法庭将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计算,然后,剔除偿还贷款部分,所剩余部分,你们双方进行均等分割。4、关于你婆婆的首期付款和月供的款项,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视为财产赠予。如果有约定,法庭将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此项进行考虑,视约定内容而定。5、房产证即使没有办理,购房合同虽然写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该房产仍然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6、房产估价后减掉所有贷款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均等分割后,因为你已申明不要房产,你所得部分可有法庭确定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由你的丈夫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你。到期不付,你可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这是后话。因此你不必卖掉房产,合法地得到相应的份额。以上仅为参考。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屋的价值;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3)在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之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扩展资料:离婚房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首付实际付款人是你就可以了,

包括银行转账证明、提现证明等等均可。

但是你目前的情况,千万不要先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如果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的话,房子归男方就成了既定法律事实,他赠与不赠与你都是他的自由,到时候你告他都没地方告去!

他真的愿意把房子分给你,只需要你们先到房产局将女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不花钱),然后协议离婚,写明房产归女方所有即可(也不花钱)。不存在任何过户问题。

所以:千万,不要,直接,离婚,并把,房产,划分,给男方!

我打包票你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此,律师提示小美可以先起诉到法院主张她的使用权,等男方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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