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身份确定_隐名股东要如何确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02:04 人阅读
导读:所谓隐名股东,实际上就是指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而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的取得是及股东名册。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大白话讲就是,虽然没有在工商局登记...

所谓隐名股东,实际上就是指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

而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的取得是及股东名册。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

大白话讲就是,虽然没有在工商局登记,但并非一定就不是股东。

而你所称的隐名股东权利如何保障,需要在上述原则情况下,来进行分析。

1、隐名股东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为持有、代为行使相关权利。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行驶知情权。

2、一名股东可以通过确认自己为公司股东身份的方式,进而行使知情权。

3、关于确认隐名股东资格的方式方法。

通常关于确认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方法大概有以下几种。

A.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为公司股东;

B.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参与公司管理;

C.或公司将其记载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或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等文件进行确认;

D.或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E.或公司向其分红;

F.或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其存在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情况完全了解,则隐名股东随时有权以显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依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如果隐名股东出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按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办理。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 第二,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情况并不知情,而此时隐名股东主张确认股权的,是否应当予以确认。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成为实际股东的,可申请法院判决确认。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约定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 2、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首先要考虑的是隐到何种程度。

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股东存在代持的情况,但是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该股权的隐名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仅仅需要同其他人、显名股东,签订三方协议,将其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该股权继续由显名股东继续持有即可。

如果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某一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那么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要行使优先受让权。

另外要考虑到受让人是否同意继续间接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还是受让人需要直接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从本质上来讲。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第一步要考虑受让人是否需要显名,第二步要考虑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态度,是否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者)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尤其是权利得不到保护情况下,股东对于公司情况毫无所知,最为被动。其实,有很多实际出资人误以为,谁实际出资谁就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工商登记并不重要。就是因为如此认为,导致后期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权。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投资者才想到维权的问题。那么这时候,投资者是否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出资,但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例如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无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主张股东知情权,必须首先使自己的股东资格得以确认。

首先,隐名股东需要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了主张隐名股东资格或者股权的人应该提出证据证明其己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但是,在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其次,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得以确认,其能否成为股东,关键在于能否取得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

总体来说,隐名股东的风险比较大,尤其是当隐名股东无法获得股东资格,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因此,建议投资人决定向某公司投资时,尽量避免作为隐名股东。如果作为隐名股东,要与显名股东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更好地维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首先,如果是名义股东侵犯了隐名股东的利益,则可以起诉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隐名股东要显明化,即使起诉,也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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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与此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
  • 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 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进行了投资。即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 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

二、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 虽然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对外具有股东身份,但这并不能否认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置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参照适用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转让价格也合理,同时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三、隐名方式进行投资的注意事项。
  • 选择显名投资人时尽量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容易控制的人员,如近亲属。
  • 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赔偿金。完善的委托协议是维护隐名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 办理股权质押担保。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显名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隐名股东。
  • 在公司章程中限定显名股东的权利。
  • 保留支付投资款项的相关证据。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河北省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股份授权委托书》系有效合同,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无隐名股东的名词表示,因此原告要求法院认定其为被告的隐名股东的诉讼请求可以用实际出资人来表述,其要求法院确认其实际出资额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和第三人对其实际出资额均无异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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