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归谁管_纠纷的土地没确权,归谁所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1:23:04 人阅读
导读:我来答!我是春光秋月,三农问答达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欢迎大家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完成后,如果老人去世,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土地?需要明确一点:农村...

我来答!我是春光秋月,三农问答达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欢迎大家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完成后,如果老人去世,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土地?

需要明确一点:农村家庭承包土地不允许继承,但是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处理要依据承包合同确定,与土地确权是否完成无必要联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以二轮延包时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也依据,主要解决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并且对土地承包共有人进行登记。

在二轮延包时,如果你父母二人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村委会)签订一份家庭承包合同,你父亲和母亲就是这份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当他们其中一个人去世时,承包地继续保留;当他们全部去世时,发包方有权收回你父母二人的承包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整户消亡”。

二轮延包时,如果你与父母共同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村委会)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那么你、你父亲、你母亲就是你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当你父母去世时,他们的承包地集体无权收回,你可以继续耕种。

在土地确权完成后,将给农户颁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如果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形,依然要收回其家庭承包地,子女无权继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同时,欢迎各位读者在下方留言、评论,发表不同见解,如果喜欢我的回答请点赞,如果关心三农问题,请关注我,我会每天在悟空问答回答问题的。

土地使用权确权都是由国土资源局进行的,但如果是合同效力的认定就由当地法院进行

这位网友好!我想纠正一下您发问中,有些用词不准,或欠当的问题,请勿见外,旨在共同学习交流。

第一点:土地所有权的说法,咱们国家关于土地的权属在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姓公,不姓私,因此,农民也好,法人也罢,对土地只有依法承包后,方可行使经营权,收益权等等。

村民,法人无所有权可言。

第二点:发问确权前,有人走了,怎么办?

农民承包土地后,其经营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如晚辈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点:如他人走了,没有儿女等人,无人继承,继续承包关系,则有发包方收归集体了。

由上,概而简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权等,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以上答服不一定准确,欢迎互动,沟通。

希望有司法工作者,有法务经验的达人,老师批评,赐教。

农村宅基地确权与土地确权是两码事,不可同日而语。

简单来说,宅基地确权就是对你所居住的房子占地面积进行测量、确认、颁证。而土地确权即承包地确权。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确权。

所以,两者的区别绝对不同地块进行测量,一个是房屋的占地面积,另一个就是你种的地占地面积。当然,不懂得群众来说,搞不清楚。那到底怎么办理? 宅基地确权与土地确权都是通过招标专业测量公司。公司使用的专业的技术、专业的服务团队、专业的测量仪器对地块或者宅基地进行测量。

测量之前都是以原来的承包地合同关系,或者老的宅基地证书为前提的!它们都属于三农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大家都比较重视。 确权与土地确权的时间节点也不同。那两者不可能同时进行,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确权一般属于国土部门,而土地确权属于农业发展经济部门。而国家的要求是这几年全面完成这两者的确权任务,包括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为以后的农村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不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置。三权分置主要是针对的是承包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总的来说,这两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固夯实农村经济基础。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不可缺少。对于今后的政策而言,都是有利于农村发展,提高农业的生产力的。




谢邀!

纠纷土地没有确权的,象这种土地是国家的,应该由本村村集体所管,个人谁都无权管理,户主所管按确权证划分,地址和面积有权管理,任何人不可干涉。谢谢!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户籍制度其实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改革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现在都统称为居民户口。区别在于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那么,住在农村的原非农户,现在也是农村居民,他跟原农业户口的居民是一样的身份。

那为什么住在农村的原非农户口和原农业户口村民现在还是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呢?很多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土地确权依然没有他们的名字,这该怎么解决?

首先,户籍制度改革在前,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滞后。户籍制度改革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其目的就是要慢慢解决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政策福利分配不公的现象。在农村很多地方,户籍制度虽然提前一步改革,但普遍居民依然还在用老户口本,村委会依然还是按老户籍制度执行权利义务分配,国家对于农村相关政策也没有跟随户籍制度改革而改革,所以很多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与不改革都一个样,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只是户籍制度改革先走了一步,下一步很多生产资料分配制度也会跟随着改革。

其次,居住在农村的原非农业户口,按道理跟居住在农村的原农业户口是一样的,现在都是农村居民,都是村集体成员之一,对土地确权他们都有同等权利。在户籍制度改革期,很多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对自己原有承包土地没有得到确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并没收回,在承包期内,使用权默认了依然也是你的,所以没必要担心,政策会慢慢跟上改革,终有一天,一定会有一个明确的土地分配政策,解决居住在农村所有没有得到耕地确权这部分居民后顾之忧,未来即使重新分配耕地和宅基地,相信文件上也会明确有你的一份。

再次,在农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一般分两类,一类是从城市工作带薪退休后回到农村养老居住的老年人,这种情况非常少,真正60周岁退休的,他们不需要土地,没有得到土地确权是应该。一类是农转非的空挂户,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依然挂在农村,他们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无社保,什么都没有,本次土地确权也没有他们的名字,此类空挂户在农村很多,国家政策是急需解决的,早晚一定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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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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