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连带责任_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48:56 人阅读
导读:要看你是什么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的。1、如果交通事故是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如果车主没有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足的由司机进行赔偿,车主不负...

要看你是什么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的。

1、如果交通事故是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如果车主没有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足的由司机进行赔偿,车主不负责任。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是201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司机、车主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我极力反对借车给别人的做法,同时也奉劝朋友们,不要为了面子或以所谓的方便为理由产生向别人借车的念头?

首先借车给别人是百害而无一利?从车借出那一刻起,你的心就开始挂在喉咙或极度不爽?你要担心的是:他是否有驾照;会不会去酒驾;会不会有违章;会不会万一出车祸等。若有这些事情发生谁来负责?有过一惨痛事例,某人向朋友借了一辆价值七十多万的沃尔沃,当天出了车祸,造成二死车毁。由于借车者当场死亡,后面的责任全由车主负担,据说车主后来还额外赔偿一百多万。这绝对是真人真事,应当引以为戒?!

其次借车的不爽还体现在,油费谁出,收朋友的钱又显小气?不收的话,长期负担你愿意吗?还有借马重骑,借来的车多数人是不思或不懂爱护?把自己爱护有加的“二妈”借给别人,你不是自吞苍蝇吗?

尽管自己的车都买了保险,但有些条款也需要弄清楚看明白。是否有连带责任,要看车祸的性质来决定。还是不借最好!碍面子会严重伤害里子,是吗?

把车子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其实是可以的啊,即便是出现交通事故也照样可以享受保险的保障,但是前提是借车人没有出现酒驾、毒驾的情况。如果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车主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直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就行。

但是怕就怕出现一些非常严重的人伤事故,如果车辆发生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赔偿金额严重超出了保险赔偿的限额,那么超过的钱就需要由驾车人来承担,但是如果正好他又无力承担,那么作为车主的你,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本人一贯的主张是不轻易借车的,如果是本身自己有车并且经常开车的人,但是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开一下我的车,那么一般我会借。如果是自己没车,平常很少摸过车,但是有事要借我的车,那么我宁愿借钱给他打车或者自己送他去。毕竟天天摸车的人比很少摸车的人开车肯定更熟练,出事的概率也更小一些。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当然是有条件的,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车主都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就是百分百承担所有责任,按份责任才存在份额问题。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其他有责任的肇事人追偿。车主对肇事行为而言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但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车主赔偿受害人之后向肇事人追偿所有赔偿。当然,能否获得赔偿就是问题了。连带责任对外不存在份额问题,只有对内存在份额问题,在交通肇事中,车主并不是肇事人不承担任何份额,但是对外要承担全部份额,这就是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6种: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按法律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

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共同饮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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