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的委托人是谁_委托书的委托人是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17:57 人阅读
导读:自己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

自己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

  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见《合同法》第399条)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合同法》第400条)


  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合同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见《合同法》第406、409、410条)


  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见《合同法》第412、413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写委托书时,如果是本人需要委托,则上面的委托人是指本人,受托人是帮助本人的人。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委托书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原则上需要受托人签字以表示对于委托的认可,一经签字委托即生效。但是如果受托人没有签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对委托的认可,委托开始发生效力,如没有出示则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作为委托人而言,如要确保委托事项,则最好签订委托协议,并要求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以免留下纠纷隐患。

在委托书上,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办事的人,即你本人。受托人是指接受你委托的人,即帮助你的人。委托书可以手写,也可打印,只需签字盖章即可。 写委托书的人一般是委托人大,但是也可能只是代笔

这是二个方面,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你这句话里,他,是委托人,我是被委托人.比如在当事人和律师二个方面,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被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法人授权委托书(受理单位名称):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法定代表可以授权人办理相关业务,处理相关事务。因此,委托别人办事,需要授权委托书即可。法人代表是 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代表,如果再委托别人的话,需要考虑授权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再授权。 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约定或者紧急情况。授权委托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指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某项事务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对方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请律师有两种形式。

一,是聘请律师为民事代理人,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当事人书面授予代理律师处理一定具体事务的代理权,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是为涉嫌犯罪的人员聘请刑事辩护律师。聘请刑辩律师无需授权。刑辩律师依法自主地进行刑事辩护,可以就采取的辩护方式及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但是,辩护方式及辩护意见不受委托人或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委托人或被告人对刑辩律师的辩护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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