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好,员工没犯错误一样可以辞退,但这样做的话,公司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就要支付被辞退员工双倍赔偿金。一般来说,员工干的时间越长,工资越高,那么公司赔的钱就越多。
具体到你的问题,你新接手了一个公司,当了高管,现在有一个员工让你非常不爽,你看不顺眼,就想把她开掉,可是这个员工已经在公司干了10多年了,你如果要开除她可以,那你就要一次性支付她20多个月的工资。而且这个工资标准支付标准是按照她最近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计算的,不是按最低工资计算的。你可要想好喽,要开除那个你看不顺眼的老员工,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她一大笔钱的。
还是具体的举个例子吧。比如这个老员工目前的税前工资为5500元(其实个税为0),最近12个月都是这个工资额度,那么你要开除她就按5500一个月赔偿标准支付。假设这个老员工在公司干了12年,那么按照(2N+1)的赔偿模式计算(此处N=12),你一次性就要支付该员工137,500元。也就是说,你辞退这个不顺眼的员工的代价就是要给她付13万元钱。我这举的仅仅是一个例子而已,该员工具体的工资是多少,具体的工作年限是多少,你自己套进去计算一下就知道了。
总之这个事我建议你慎重点,最好不要辞退老员工,你看不顺眼她,那就少看点就是了。要知道,你刚接手这个公司,还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效益,也没有为公司做什么贡献,你一来就辞退没有任何错误的老员工,会惹人非议的;而且你辞退老员工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还要一次性支付员工10几万的赔偿金,老板作何感想呢,你有没有想到这一点?10几万不是一个小数目,不是简单的说认赔就可以的,你要能过老板那一关才行。如果你因为辞退员工这个事没有解决好,你的工作可能都不保,那你辞退员工又有何意义呢?
所以,奉劝你不要辞退老员工,做这个事要不得。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1、机关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工作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机关单位不得辞退。
2、工作12年,机关单位未为聘用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能补缴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经济补偿。
3、机关单位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限制,这与劳动法的特点有关。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过多干涉,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相对强势,对于用人单位遵循的是“法无允许即禁止”的原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过失性解除,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任何成本。
2、非过失性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过错,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将以上情形进行了罗列,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违法解除,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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