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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_老婆不想要孩子,该离婚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8:42:4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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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觉得除了特殊情况,还是应该把孩子给女方。有句话说得好,世上只有妈妈好,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女人怪胎十月,过鬼门关生孩子,孩子对于女人来说,比自己的生命都...

我觉得除了特殊情况,还是应该把孩子给女方。

有句话说得好,世上只有妈妈好,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女人怪胎十月,过鬼门关生孩子,孩子对于女人来说,比自己的生命都还重要。男人应该理解,应该尽可能成全女方。

可以说,男人很难为了孩子不再婚,而女人可以为了孩子不再嫁人。

社会上流传一句话,有了后妈就有后爸。事实上大多如此,有的是男人再婚后,就特别珍惜第二次婚姻,毕竟男人离一次婚,大家还是可以理解的,离二次婚,那就说明男人有问题了。

然而二婚老婆也只是一个凡人,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不可能视如己出,特别是有了自己的孩子后,二婚老婆大多只会顾及自己的孩子,有的甚至虐待男人和前妻的孩子,二男人害怕再离婚,就选择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男人为了讨好老婆,也会虐待孩子。

还有的是男人在外工作,孩子的衣食住行大多靠二婚老婆照顾,有的二婚老婆当男人面对孩子好,背着男人后就不管不问,甚至虐待。就算男人爱孩子,他也无法察觉,男人心大,再加上工作忙,很难做到时时关注孩子,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宁要要饭的娘,不要当官的爹。离婚时女方要孩子,说明她真的特别爱孩子,我们国家的现状就是女人离婚就掉价了,带个孩子更是难嫁。这样的妈妈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她都会好好爱孩子,男方把孩子给女方,可以完全放心。

最后还是想说一下,婚姻靠经营,婚姻出现问题,还是好好修补,不要想着离婚,很多时候离婚解决不了问题,不懂经营,二婚也不可能幸福。

特别是有了孩子后,更要慎重离婚,离婚对大人来说,伤害是有限的,对孩子的伤害真的无法想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就离婚了,无愧于心的对她。她选择净身出户。孩子给我。看了几次。说看孩子觉得难受。以后不看了。我问她想清楚了吗?这句话。她肯定了。现在想看也不给看,抚养费什么,我一分都不要。也不需要她给。只要我活着一天,我会拼尽全力保护我孩子。给他幸福。因为我是他爸。妈妈不要他,我要,虽然被离婚,被背叛。我不后悔有这个孩子。

这种的我觉得就是不讲理了

1.起诉了,让法律来制裁,这种的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

2.自己心狠一点也不管,这种有点不太人道

3.找对方的爸妈,一般老人喜欢孙子,他们可能会管,可能会要

4.找到他们单位

当然最后还是希望能够和平相处

不想要孩子和离婚我觉得没有必然的联系!

1.你说还是爱老婆的,要知道爱需要缘分,你是否能做到见一个爱一个?另外,既然爱必定有爱的理由,也可以理解为老婆身上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否则不用提孩子,也早就分道扬镳了!一个优秀的老婆怎能轻易撒手。

2.孩子在中国家庭观念中,是很重要的!要孩子毕竟是两个人的事,但从怀胎十月到扶养一个孩子长大,负责任的说妈妈要付出很多心血!所以要孩子确实要深思熟虑,做好计划!一旦老婆反对,切记不可强求,更不能强迫,也不要作为你和老婆吵架的由头!那样只能适得其反!

那孩子到底要不要呢?如果你能做到以下几点,我觉得要孩子是可以实现的!

1.找个合适的时间,把自己的想要孩子的迫切心情心平气和的告诉老婆!要让她知道,你很想要一个我们的孩子!这个想法是我深思熟虑后的结果,并不是异想天开!而且这种想法会越来越强烈!

2.平和的听听老婆不想要孩子的理由,她有哪些顾虑?不管老婆有什么样的理由,不需要反驳,因为人的想法是会改变的,今年不想做的有可能就是明年最想做的!要有打持久战的耐心和思想准备!同时尽可能的解决好她所有合理的顾虑!说到不如做到,对于口头允诺来说女人更看重的是实际行动!

3.最重要的是,不要做任何强迫老婆的行为,更不要说类似的话。反而要比平时表现的更为体贴入微,并持之以恒,努力的在老婆心中树立有安全感、体贴、顾家、有担当的丈夫形象!让老婆觉得有孩子后你会是她稳定的依靠!

女人的心是水做的,每个女人都有颗善良感性充满爱的心,只要你能做到以上三点,我觉得别说要孩子不是问题,就算要两个也不是不可能的!祝你早日梦想成真!

加油!有孩子的家才完整!才有更多的乐趣,家才有未来!

孩子似乎总是婚姻失败的“牺牲品”有能力的你争我抢,谁也没有问过孩子是否愿意,没有能力的你推我闪,让孩子成为现实的孤儿。

有人说离婚后不要孩子的女人都是自私的,可是母爱再伟大也抗不过现实。女人可能不爱孩子的父亲,但是一旦成为母亲很少会不爱孩子的,除非是因为这些:

1.年纪轻轻,不懂得爱自己,更不知道如何去爱别人

有些女孩在原生家庭里没有得到过多少爱,小小年纪就进入社会,遇到一个对自己好的男人就把自己的一切都给了对方。当发现现在的生活不是自己想要的,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因为女人还年轻,也因为她不懂得如何去爱别人,包括自己的孩子。

2.担心孩子影响自己下一段的爱情或者婚姻

男人带着孩子,只要有钱,想要再婚是很容易的事情。而女人如果带着孩子,要想重新组建一个家庭是特别难的事情。所以,那些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的女人在离婚之后很多都选择了就这样一个人过一辈子。

3.要不起

不是所有的女人都是女强人,可以凭自己的努力把日子过的精彩。有几个母亲有能力会放弃自己的孩子呢?还是很少的,许多女人选择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不是因为不要,而是因为要不起。

如果孩子跟了自己每天朝不保夕的,那么让他在现在的环境里生活是最好的。

婚姻的失败不是一个人的原因,当然也不要拿孩子去考量一个女人的品行。你没有经历过人家的人生,就没有权利去猜测别人的初心。

你怎么知道她就不是为了孩子好呢?

这种女人,不得人心的,离婚不要孩子,可以再婚再生,再可以三婚,害人不浅,对男人家庭,损失有多大。太没道德,没有做人的,原则性。必须要做一个善良,贤惠的良家妇女,才能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

我是离婚的,看见这提问,发言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支持和理解。

女方执意离婚,不要孩子。和我当初起诉离婚,我是执意离婚,选择要孩子,我们共同孩子有3个,当初判决之前,法官说我一个人带着3个孩子,负担太重,担忧我给孩子得不到更优质的生活,但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我有这个能力把孩子健康抚养长大,同时提供前妻不良的证据给法院参考。最后判决后,我胜利的得到3个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前妻一无所有,她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回来又哭又闹。口口声声说离婚后可怜小孩,要求重新复婚,但我知道她这种认识是狐假虎威的认识,当然我得考验前妻。我说既然舍不得孩子,可以啊,3个孩子你爱谁带走谁,由你选择。但我和你是不会复婚的。她知道我意志坚定。立马泼妇行为表现出来。说“我这种男人外面多得很”,立马激怒了我说:“明早起床赶紧收拾你的东西滚蛋”,第二早上,她又不走了,是我报警赶走她的。

只要是人,不管夫妻感情如何,你可以不选择和我过日子,但孩子是无辜的,是共同的结晶,是共同的最爱,婚姻法里面有司法解释的。我要考验她是否真心爱孩子还是为了孩子虚情假意的来复婚,才说出前妻爱小孩,爱谁带走孩子这句话的意思,假如前妻把3个孩子带走,或者孩子愿意跟她走,这些真诚的行动,来证明前妻可以继续有一份母爱,哪怕她带着孩子上车走了。我也会想办法把前妻和孩子追回来。可前妻恰恰相反,一个人滚蛋了。真的验证了,孩子和我前妻不爱就是不爱的,她爱的是我能同情她给她一部分钱。所以前妻的亲戚打电话和我说,要求我给她一部分钱,毕竟夫妻生活这么多年了,我坦然的答复是,夫妻感情不和,可以正常离婚,不说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我都会给前妻,我要把这个钱用来教育孩子,让孩子求到知识,长大后他们才会学习做人的原则,现在她已经毁坏了孩子的天真童年思想,在孩子方面没做到为人父母的形象,更玷污了我们孩子健康成长的纯洁心灵,对不起,我一分钱也不会给她。就这样,前妻的亲戚也无话可说的要求我给她钱了。离婚后对孩子不离不弃的这种女人她有善良心。今后是值得好男人争取。男人有这种善良女人陪伴,我认为是今生已经相当值得的了。

至于说不要孩子,不出抚养费的这种女人,我劝告楼主还是放手的才是明智的选择,一个女人心没了,留住人留不住心是没用的,只能增加自己的痛苦,更不能给孩子带来健康和睦的家庭,长远考虑,是害了小孩的心灵健康,是一种得不偿失的。离婚后安心过好日子,带着孩子,努力奋斗,像我现在,有个善良温柔的妻子,孩子放学,书包一放,孩子亲热的叫现在妻子做妈妈,心里是那么的感慨,是那么的幸福。相信以后的生活就是崭新的春天来临的日子。朋友,我们一起努力吧!

从法律角度讲,应该让她去看孩子。

离婚后的父亲或母亲,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是对自己的子女有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这种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抚养孩子一方所能决定,或可以拒绝的。不能因为女方在离婚时只要钱不要孩子,就不允许女方看孩子。

当一方拒绝对方看孩子时,对方可以单独就探望权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探望。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不让看孩子一方予以拘留和罚款。唯一特殊的是,此处的执行对象是不协助人,而不是孩子。

同时,《婚姻法》也符合民情,规定了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中止探望。如探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严重传染性疾病、孩子拒绝被探望等情况。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

所以,题主不能以女方只要钱不要孩子为由,拒绝女方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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