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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三角诈骗_偷换二维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3:32:1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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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骗子固然可恶可是呢,也是店家和消费者的疏忽是分不开的我支付宝/微信付款,扫完码都会跟店家/商家核对,收款人是不是手机扫出来的这个账号如果消费者都跟我一样,扫好码...

骗子固然可恶

可是呢,也是店家和消费者的疏忽是分不开的

我支付宝/微信付款,扫完码都会跟店家/商家核对,收款人是不是手机扫出来的这个账号

如果消费者都跟我一样,扫好码,付款之前跟商家核对一下,就不会出现被骗这情况了。

又或许是店家生意很忙的那个时间段无暇验证收款账户。

作为店家/商家,每天开门前,就该去看眼自己的“钱柜”,以前只有现金交易时,每个店家都很仔细自己的钱柜,现在的二维码也就等于以前的钱柜呀,钱柜商家都会上锁,那么自然的,保管好收钱的二维码账户就同样的重要了

可以把二维码贴在高点的位置,伸手够不到,但是手机能扫得到,这样最起码“安全”

商家随意放置的二维码,等同于把“钱箱敞开着”,能不引起注意吗 ??


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目前存在争议。

学术方面,举一例典型,张明楷的观点是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是三角诈骗,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使被害人(商家)遭受财产损失,属于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区别与传统的三角诈骗,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被害人的财产,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受骗人、被害人和行为人的角色和作用。故应该承认这个三角诈骗。

实践方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了这种类型案件的判决书,认为构成盗窃罪。首先被告人是采取秘密手段更换二维码;其次,判决书将二维码比作商家的收银箱,被告人秘密地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财物落入己手,从而占为己有;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者顾客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被告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

不劳而获的事情还是少做!偷换二维码,构成诈骗罪。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换二维码究竟是盗窃还是诈骗,要看二罪的构成要件。很多初学者分不清此罪彼罪的原因就是概念界定不够清晰严谨。 盗窃罪:违反占有人的意志移转物的占有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主观上有盗窃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以虚伪的欺骗行为让受害人对财产做出错误的处分,主观上有诈骗故意。 一般来说,盗窃罪的既遂是因为盗窃行为的终了。可是,偷换二维码的行为终了之时,并未发生任何财产移转,换言之就是未发生财产占有的改变。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顾客扫描的二维码是一个行为人发出的虚假恶意行为,顾客基于该行为对自己支付宝里的钱做出了处分,符合诈骗构成要件 至于受骗人与受害人不一致的情况,可以评价为三角诈骗。顾客虽然受骗,但并未收到损失。三角诈骗和盗窃罪很像,要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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