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解决民事纠纷_派出所有经济纠纷调解功能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4:34:38 人阅读
导读:干脆把派出所改成万能所得了,把司法局、法院、办事处等各局委办一律撤销或者划归派出所,让所有公职人员都穿上警服,整个政府只有一个局,那就是公安局,让公安局、派出所...

干脆把派出所改成万能所得了,把司法局、法院、办事处等各局委办一律撤销或者划归派出所,让所有公职人员都穿上警服,整个政府只有一个局,那就是公安局,让公安局、派出所包打天下,市长、县长手下只有一个兵,那就是公安局长,什么事儿办不好,就找公安局长,局长再找派出所所长,绝对不会推诿扯皮!什么经济纠纷。。。,太小儿科了,派出所没有办不了的事,就这么定了!

结合案例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案例中“邻村居民”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涉及“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持菜刀朝对方扔,但未伤及对方)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砸对方的门)。具体如何处罚可以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此不赘述。

需要着重说的是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此案准备进行调解处理(在我国,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其中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那么在调解过程中大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程序规定的相关解释)可以调解的情况: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违法人员的侵害行为系被害人事先的过错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更能化解矛盾的。

4.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无赔付意愿,或者对赔付无异议的,可以做现场调解。

二是依据上述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有: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寻衅滋事的。

3.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逃跑的。

7.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情况。

三是依据上述规定,调解工作把握的次数及时限:

1.一般情况下,伤情明显不够轻伤的,不需要进行人体损伤鉴定的,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的,在受理案件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如果需要进行鉴定或者认证的,可以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三日内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

2.一般调解工作为一次。如果第一次调解未成功,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调解的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进行调解,一般情况是在第一次调解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是依据上述规定,调解工作的后续处理情况有:

1.调解达成协议并且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2.对于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但是不履行的,应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3.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未履行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办理治安案件的时限自受案开始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案件是从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未履行协议日开始计算。

当然,在实践工作中,可能由于违法人员在逃,短时间内无法结案,时间会超出规定的时限,公安机关需要将情况告知当事人,同时继续工作。

结合案例,公安机关应该是一直在开展工作,可能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或者是行为人在逃等情况,无法很快结案。当事人可以对进展情况进行询问,耐心等待。

民事纠纷法院就是判你赢了,对方不执行,最后还是需要派出所强制执行。如果你报案了,派出所不帮忙解决,说明:<

1>纠纷不大,没有上百万财产损失,或者死人的情况;<

2>你是普通群众,朝中无人吧!<

3>派出所警察公安不是你电视上看到的那样的,经历过你就明白了!

发生民事纠纷,派出所无权管辖。

只有发生民事纠纷后,又发生了打架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派出所才可以调解。对于打架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派出所应在最长二个月内调解完毕,作结案处理。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民事纠纷的处理机构不是派出所,一般是司法所先调解处理,处理不下的去法院诉讼。平时老百姓看到派出所的警察接到民事纠纷报警也去出警,其实在了解情况后仍会告知当事人去相应部门处理,而不是公安民警直接处理民事纠纷。而如果因为民事纠纷引发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那公安民警就要管了。比如,两家人因为土地纠纷报警,并且由争吵引起打架,公安民警到场后首先会了解情况,控制现场当事人,然后开展走访知情人和调取附近监控等工作,对于土地纠纷一事,告知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于打架的事,视情节轻重看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受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例如一方被打伤构成轻伤以上),则立刑事案件侦查。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 治安调解。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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