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5万判刑_欠信用卡二十多万,法务表示判刑5年,是真的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0:43:39 人阅读
导读:信用卡欠款20万还不上就一定判刑坐牢?估计大家是被信用卡逾期金额超过5万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给吓到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银行催收部门常用的催收伎俩而已,说白了...

信用卡欠款20万还不上就一定判刑坐牢?估计大家是被信用卡逾期金额超过5万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给吓到了。

实际上这只不过是银行催收部门常用的催收伎俩而已,说白了就是在跟大家打心理战,他们会通过使用法院起诉,坐牢等措辞来给欠款人施压,以打破欠款人的心理防线,然后促使借款人号主动还款,这样不仅可以省去银行请律师的费用,还可以减轻银行的还账率。

正常其概况下,如果大家没有违法犯罪是不会坐牢的

现在使用信用卡的人很多,还不上钱的人也很多,截止2018年末我国信用卡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不还的金额达到了788亿元,这里面有不少人逾期金额都是几十万以上。

但是绝大多数人信用卡还不上钱并不是说他们不想还,而是真的没能力还上,比如有些人透支信用卡去做生意,因为投资失败导致信用卡还不上的大有人在。但是对于这些透支信用卡之后还不上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属于犯罪活动,挺多算是债务违约,由此跟银行产生了债务纠纷。而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而不能直接动用刑法来解决。

因此,只要大家是正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没有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就算大家欠几十万也不一定坐牢的。

如果大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可能会坐牢

信用卡逾期跟信用卡诈骗有本质的区别,信用卡逾期只是经济纠纷,而信用卡诈骗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且信用卡诈骗罪并不是银行说是就是,而是有一定的法律判定标准,具体来说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才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一旦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面前面三种情形比较好理解,比较难判断的是第四种情形,而且也是跟大家信用卡逾期欠款最密切相关的。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什么,刑法里面也说得很清楚,所谓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文件,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196条所称的“数额较大”,这样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当然并非大家信用卡逾期金额超过5万块钱,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就一定被认定为了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出现逾期之后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有法律参考标准,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如果大家信用卡逾期不符合上面的条件,那即便逾期金额超过5万元也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把大家起诉到法院之后,有能力还钱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也会坐牢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坐牢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形也有可能面临坐牢的的风险,那就是构成拒不执行法判决、裁定罪。

一般情况下,如果大家逾期的金额比较大,比如5万块钱以上,超过一定的期限之后银行肯定会把大家起诉到法院,一旦被起诉,无正当理由的法院肯定会判决大家按照一定的还款方案来还款,如果大家有能力还钱,并采用藏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来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那这这种行为就涉嫌犯罪,法院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大家坐牢。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恶意透支需要满足2个条件才可以。

第1个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含几种行为,(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2个条件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6个月仍不归还。

如果信用卡透支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就可以定义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当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都会被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前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2018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做出了新的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当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只有恶意透支超过5万元才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最高法院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量刑标准到底指的是单张信用卡还是所有信用卡加在一起,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指出,但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应该指的是单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

因为信用卡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以银行的起诉为准,而且想要证明持卡人是恶意透支,银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就算持卡人在其他银行也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但是如果银行不举证,不起诉的话,法院已经没法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

至于你题目所说的,浦发万用金算不算在5万额度之内,这个是不算的。浦发万佣金实际上并不是信用卡额度,而是一种消费贷款,所以不能计算到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里面去。

如果你万用金出现逾期了,实际上本身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万用金作为一种消费贷款,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动是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最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是在申请的环节,也就是说提供各种假材料进行申请。而万用金是浦发银行直接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主动给予的一种消费贷款,这种贷款额度是浦发银行自动授信的,并不是持卡人自己申请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算持卡人出现万用金还不上的情况也构不成贷款诈骗罪。

总之,信用卡出现逾期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算你逾期额度超过5万块钱以上,但只要你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各种催收,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浦发的万用金跟信用卡是分开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两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所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额度并不包含万用金的额度。

这有啥怕的 只要你办理信用卡的时候资料真实有效 然后一直都是正常还款 法院一般很难接受银行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诉求 最后也是民事协商 不是超过5万就是信用卡诈骗 这个只是超过5万以后银行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但是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这类案件的 除非金额巨大 资料作假 而且刷了以后就不还了 这种就比较容易定性了 但是一般正常用几年的信用卡 有几年正常还款记录的 法院不会受理的 放心吧

先以两个案例做比较。

田某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1万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田某不上诉,10天后判决生效,入狱服刑。

王某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4万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上诉,12月1日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改判无罪。

为什么王某被判无罪?

这是因为,日前,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杠修改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个主要的变化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发生了变化,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数额巨大”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5万元以下的都已经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了,王某4万元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了。

为什么田某被判有罪?

田某犯罪数额小,反而被判有罪?貌似“不合理”,其实,判决是正确的,这就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了。田某信用卡诈骗1万元的犯罪案件在2018年12月1日前已经办结,根据高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称“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因此,对于田某的犯罪行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不再予以追溯。但是,王某就不同了,因为他提出了上诉,判决并未生效,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但恰恰就在这个时候,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了,可以说,王某赶上了“好时候”,因为《规定》中称“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也是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通俗的说就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既有旧的司法解释,又有新的司法解释,“哪个对嫌疑人有利就用哪个”。

信用卡好处多,但是透支需谨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信用卡业务快速兴起,信用卡的方便性、快捷性等优点也予以体现,尤其是透支功能,提前消费支付,解决了人们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千万不要只“享受权利”,而忘了“承担义务”,再方便、快捷的东西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只有合法、规矩的使用信用卡,才能达到互利的目的。但是,现实生活里,却有着太多的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要么明知自己已经债务缠身、没有偿还能力仍大量透支;要么透支资金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么使用虚假资信证明办理信用卡透支;要么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催收还款等等,殊不知,上述的种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足以证明了你的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经过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就属于“恶意透支”了,等待你的就有可能是“牢狱之灾”了。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不仅是使用信用卡必须要遵守的规则,也是做人应该具备的底线,希望每个人都要好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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