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_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7:00:08 人阅读
导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项下的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合格的保证责任,具有相对性,是对买方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项下的责任,对于由于质量缺陷所造成...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项下的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合格的保证责任,具有相对性,是对买方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项下的责任,对于由于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损人不一定是买受人,是受损人。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不用教材语言了。说简单点,瑕疵责任,即所谓小毛病,比如衣服扣子掉了,鞋子开胶了等等,本质上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因商家自身原因导致不足以满足使用者需求,是一种违约责任;而缺陷责任,则是可能引发更为严重损失(例如人身损害)的产品设计问题或者疏忽,比如电器存在漏电问题可能导致触电,或者鞋子前端钢板压出可能导致伤到脚等情况,本质上是因为商品的毛病可能导致伤害商品本身之外的其他事物(如例子中得到人身健康),所以,是一种侵权责任。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租人必须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如果合同中承租人对房屋有特殊要求,出租人还需要满足该特殊要求。现实生活中,租赁房屋存在“墙皮表面破损”等瑕疵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承租人没有特别要求,只要不影响房屋正常安全使用,就不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16 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自始至终(从租赁房屋交付时至租赁合同终止时)确保租赁房屋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这里“保证正常使用”不仅包括房屋本身不存在裂缝漏雨等重大缺陷,还包括租赁房中的门窗、电路、水管、暖气等基本设施能够正常工作,此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房东提供的家具电器也应该包括在内。为了保证承租人能够使用房屋,仅确保租赁房屋本身能够正常使用是不够的;根据《合同法》第228 条规定,出租人还应当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房屋不会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阻碍。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上不能存在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第三人权利如第三人的所有权、第三人的使用权(一屋二租)、第三人的抵押权。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合同撤销权与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之竞合应限于下列条件:a.须买卖标的物于买卖合同成立时为特定物,否则与意思表示无关,不生重大误解问题。如物的种类亦有误解,则仅生误解问题;b.须买卖标的物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具有瑕疵,否则亦与意思表示无关,不生重大误解问题;c.须具备前二个要件下,买卖标的物的瑕疵为关于物本身性质的误解,而非物的同一性误解,更须与当事人本身、资格及法律以为之性质等误解无关,否则仅生重大误解。d.动机未经表示者,应与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责任均不生牵连。但动机经表示而又有关物本身性质误解者,则二者生关联。e.须非表示行为(不知)的误解,否则,仅能论为误解。f.须非双方重大误解,否则实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2 )买受人虽然得在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但仍得依《合同法》第55 条的规定于一年内为撤销。但已为撤销者,不得再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知有撤销的原因而仍为履行请求的,则可认为是撤销权的抛弃。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在我国,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拒绝赔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出,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有哪些类型?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以下是简单介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具备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延伸阅读: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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