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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委托人的条件_委托代理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6:19:2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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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后继效力可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事项性质~民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后继效力可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事项性质~

  民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代理继续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备条件:(1)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2)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被代理的名利设定权利和义务。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正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

这些手续主要是: 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

3、交纳聘请律师费。

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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